当前,村邮站是目前农村邮政服务最为薄弱的环节,与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差距显著。2007年,国家邮政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通邮情况抽样调查,对涵盖全国31个省份的3806个乡镇的59231个建制村进行了调查。据测算,全国60万的建制村中设置村邮站的比例不足60%。对此,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启动了“村邮户箱”工程,并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农村通邮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邮发〔2008〕251号)。该意见明确提出,要争取用3至5年时间,在全国行政村分期分批建立起适应当地发展水平,满足农民邮政通信需求,配备设置邮政信筒(箱),能够及时安全接转邮件报刊的新型村邮站,基本实现农村邮件妥投率达到100%。
2008年以来,各地政府部门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村邮站建设的政策,将“村邮户箱”工程纳入当地民生工程;制定村邮站建设的目标和具体规划;落实配套资金支持等等。三年来全国村邮站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村邮站在建设数量、覆盖范围、服务功能等方面都有了巨大改进。但是,村邮站建设的整体工作仍然存在村邮站建设地区发展不平衡、村邮站建设责任界定不清,村邮站后续运营难以为继等问题。
鉴于此,为推进“十二五”时期村邮站建设工作,到十二五末,实现建制村村邮站100%基本全覆盖,为农村地区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就要做好村邮站建设规划,明确村邮站建设及运营的责任主体,落实建设和运营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推进村邮站建设,确保村邮站运转顺畅、功能完善。
一、“十二五”时期村邮站建设形势分析
改善民生成为重点,农民通信权益将得到有效维护。“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邮政通信权是基本人权,是强化农村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所涉及的重要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三十章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中提出,“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重点”包括“邮政服务要乡乡设所、村村通邮”。村邮站作为农村通信服务的终端,是农村居民通信权益实现的重要载体,是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均等的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保障,其建设和保障必将得到强化。
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村邮站相关制度安排将不断完善。“十二五”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进程将持续推进,有利于促进村邮站建设工作。根据《邮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目前,各省陆续出台了地方邮政条例,其中都针对村邮站建设进行了相关规定,尤其是明确地方政府对于村邮站建设的职责。例如《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设置要求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四川省邮政条例》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逐步设置村邮站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或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这些地方邮政条例的规定,对于明确村邮站建设职责,切实推进村邮站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村邮站使用需求持续扩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民收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对订阅报刊、代收费用、农资和生活产品配送等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外大量转移,与家人信函联系、储蓄汇款等服务已成为外出务工农民的必需。农村居民用邮量增长和便利生活的需要扩大了对村邮站的使用需求。
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增强,有利于加强村邮站建设保障力度。“十二五”时期政府财政收入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政府公共财力和支持民生建设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财政也有了相应的财力提供配套保障,这些都为推进村邮站建设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第七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出,要“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为村邮站建设的财政保障等相关制度安排提供了政策依据。
农村公共服务逐步完善,有利于村邮站统筹村级公共资源。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农家书屋和村邮站建设的通知》(新出联[2010]14号),共同推动农家书屋和村邮站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服务能力,为村邮站建设以现有公共服务平台为基础,统筹其他村级公共资源,创造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村文化室、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设,都有利于村邮站统筹现有公共资源,开展邮政普遍服务。
二、“十二五”时期推进村邮站建设的思路设想
“十二五”时期,在推进村邮站建设工作中,我们要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健全村邮站投资建设机制,完善村邮站运行保障机制,增强农村邮政的普遍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依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现,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村邮站的公共服务属性。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村邮站作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载体,应当属于农村公共服务事项。加强村邮站建设有利于提升农村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维护农民基本权利,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只有把村邮站作为农村公共服务来抓,各级政府才有义务、有责任积极扶持、引导和推动,村邮站建设的规划、建设、实施和综合协调才有据可依。
坚持村邮站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建设模式。村邮站建设应当坚持地方政府为主、统一与分级相结合的模式。要从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文化惠民工程等角度,推动地方政府稳步开展村邮站的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充分协调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以地方财政为主的村邮站投资建设机制和以中央财政为主的村邮站运营保障机制。
坚持村邮站建设的多样化模式。村邮站的建设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但是也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本地区的农村邮政服务的现状,通过多样化的建设模式,确保当地的邮政服务水平。考虑到当前农村邮政业务量不多的实际情况,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村级公共资源,包括人力、基础设施和商业网点等资源的综合利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村邮站与村级公共服务活动中心,农家书屋、邮政三农服务站等已有平台资源充分结合。
坚持以村委会为主的村邮站管理模式。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组织,任何公用事业在农村推广落实都离不开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保障作用。在村邮站建成后的运营和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落实和管理作用。只有将村委会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出来,才能使村邮站的顺畅运营和健康发展落到实处。
坚持调动邮政企业的积极性。邮政企业具体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义务,具有保障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职责。邮政企业应当负责村邮站的业务管理、检查和指导、培训,为村邮站的开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提供邮政用品用具。通过支持村邮站丰富业务种类,拓展服务功能,以此充分调动邮政企业的积极性,实现村邮站的有效运营。
三、“十二五”时期村邮站建设工作的保障
(一)政策法律保障
推动建立村邮站建设和运营保障政策。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村邮站作为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和推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政策层面上,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村邮站建设和运营的长期保障机制。
健全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在推动村邮站建设方面,应当发挥法律规范在约束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推进本地区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施,按照《邮政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出台指导各地村邮站建设的法规、规章、标准等,切实地促进村邮站建设工作落实,提高本地区村邮站建设和运营水平。
(二)组织保障
加强村邮站建设工作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按照邮政法和各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积极推进村邮站建设工作,首先要明确村邮站建设和长期运营工作的职责所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实施。
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村邮站建设问题涉及多个相关部门,需要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同当地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协调,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探索村邮站建设和运营保障的新方式方法。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邮站有机结合。村邮站是新时期基层阵地的延伸,承载着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人民群众、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职能。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邮站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又一思路创新和重大举措,更是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有力支持。中共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区邮政管理局、区邮政公司于201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农村邮政服务站和社区邮政服务站建设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0〕58号),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邮站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村邮站的建设,为村邮站建设工作带来新的模式和有力保障。
(三)资金保障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增加对村邮站建设的专项投入、补贴,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投入,共同解决村邮站建设、配置和人员补贴等问题,完善村邮站管理和维护措施。
与其它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村邮站建设工作也应寻求与其它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通过搭载其它农村公共服务的方式,延伸和叠加服务,保障村邮站的持续良性运营。
朱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