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28/2009-01528 文号:湘地税发〔2009〕1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28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5-21 签署日期:2009-05-14 登记日期:2009-07-31 所属机构: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5-2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  工资  薪金  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21印发

打字:舒慧华     校对:税政三处  孙旭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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