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建〔2011〕23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厅对2005年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了认真清理修订。现将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3.《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
1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16.《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1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18.《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
1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2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2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2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条
2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24.《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
25.《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26.《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27.《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条
2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29.《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条
30.《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3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32.《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