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12-04 16:05 【字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8〕66号

HNPR—2018—13023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家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障力度,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家庭)账户划入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按筹资标准的30%左右(即:213元/人)划入,以后年度根据筹资水平及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可设立家庭账户。

  二、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可以用于参保居民本人或者家庭成员以下项目支出:

  (一)在县域内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

  (二)在县域内住院的医疗自付费用;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仅限基本医疗服务费);

  (四)参加普通门诊统筹;

  (五)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

  (六)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同意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七)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纳入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

  三、加强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管理监督

  (一)健全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安排,先统一列支、后自主支配”的原则。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资金监管,严禁使用个人(家庭)账户资金购买药品之外的商品,严禁未经参保居民同意从其个人(家庭)账户中划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骗取个人(家庭)账户资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衔接

  (一)做好与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衔接。已经实行了普通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在维持普通门诊统筹原筹资和待遇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用于普通门诊统筹的资金统一从个人(家庭)账户中支出。

  (二)做好与门诊家庭账户政策的衔接。已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政策。

  (三)做好与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后,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为参保居民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统一从个人(家庭)账户中支出,确保参保居民原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

  (四)做好与国家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的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改革。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5%的比例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如因政策性因素出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不足时,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从省级风险调剂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二)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统筹地区要科学测算,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结构,合理调整住院待遇保障政策,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切实提高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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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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