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10-15 16:29 【字体: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
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2018〕7号
HNPR—2018—11002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解答法律咨询。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4.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5.涉诉信访案件接待。接待涉诉信访案件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函。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
  (五)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同一地区有两个以上看守所的,由该地区公安机关商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设立。   
  (六)为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在长沙地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由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名称统一为“XX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工作站提供符合条件的独立办公用房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七)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置在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名称统一为“XX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置在看守所监区外的办公区,名称统一为“XX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并按照人民法院、看守所标牌样式,制作并悬挂统一标牌;法律援助机构应在工作站内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设立指引标识。
  (八)法律援助机构应负责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显著位置,看守所接待大厅和在押人员容易接触的地方统一将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法律援助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上墙。公示内容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标准统一制作。  
  (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服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管理。
  三、法律援助告知程序  
  (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申请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案件主管机关。案件主管机关书面同意安排值班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十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13〕18号)要求,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通知职责。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应当制作笔录,被告知人签字入卷。书面告知应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意愿的,应记录在案并通知、转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或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机构、电话、地址等信息。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监督与管理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应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选,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名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不少于5人。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值班律师一般应执业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
  (十三)各市(州)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同意,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现场值班,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遵照执行。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工作时间与人民法院、看守所日常工作日时间一致。
  (十四)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及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等信息,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对值班律师实行动态化管理。   
  (十五)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遵守人民法院、看守所的相关日常管理规定,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它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五、组织保障  
  (十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协调联系。
  (十七)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设立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配套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值班律师提供停车、就餐等工作便利。
  (十八)律师参与值班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将此作为推荐担任社会职务和评先表彰、宣传等方面重要内容,予以优先考虑。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十九)值班律师经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各地区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政法〔2017〕13号)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值班律师补贴标准。值班补贴应按月发放,签到情况作为值班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律师资源和刑事法律援助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十)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实施意见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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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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