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8-06 09:31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湖南)”)应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更好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湖南)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省级子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查询涉企信息的服务平台,是政府相关部门服务企业发展、实施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第四条 公示系统(湖南)的应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依法履职、安全高效的原则,推进系统应用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五条 涉企信息按照省工商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进行归集,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湖南)设置的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将涉企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公示系统(湖南)。
  有省级统一集中系统的,由省级系统统一归集。无省级统一集中系统或只有本部门独立系统的,由相关部门直接通过公示系统(湖南)归集。
  第七条 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将涉企信息于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湖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
  第八条 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辖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即时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 依法依规公示的涉企信息,有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公示;无期限规定的,原则上长期公示。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发现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的涉企信息存在错误或者该信息已经发生改变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湖南)将已修正或改变的涉企信息及时推送至同级工商主管部门,同级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对记于企业名下信息发生异议的,由属地工商主管部门协调相关信息提供部门核实。确需纠正的,于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公示的涉企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涉企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二条 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省工商主管部门交换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各级人民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相关政府网站并进行动态实时更新。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湖南)将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的后置审批目录事项信息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推送的企业不良信息,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公示系统(湖南)独立或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按照前款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公示涉企信息。
  有“双随机”抽查系统的其他部门开展抽查检查产生的涉企信息,应按照前款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公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通过公示系统(湖南)查询、数据接口、批量导出等方式获取所需要的涉企信息。
  第十七条 公示系统(湖南)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向公众开放公示。鼓励社会各方合法运用企业公示信息,促进社会共治。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相关企业信息,以及企业选择不予向社会公示的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开放、公开。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管理与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公示系统(湖南)应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示系统(湖南)信息内部审核和应用管理制度,做好公示系统(湖南)的日常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省工商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系统(湖南)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经常性服务指导工作。按照信息化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立公示系统(湖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与公示系统(湖南)对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公示系统(湖南)的硬件设备保障、数据安全及网络畅通。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公示系统(湖南)建设、改造、运维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公示系统(湖南)在本地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涉企信息的规范归档、灾备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主管部门应配合本级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企业名单及时归集到公示系统(湖南)。

第五章 工作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履行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涉企信息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用和管理公示系统(湖南)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公示系统(湖南)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公示系统(湖南),扩大共享应用范围,深化协同监管,切实提高公示系统(湖南)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对涉企信息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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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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