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8-04-26 14:2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调整与终止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效监测和控制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省发改委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新闻办、农发行湖南省分行、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广铁长沙办事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粮食应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全省粮食应急资源;督查和指导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完成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粮食局 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省相关部门(单位)完善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油,下同)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工作,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等工作;承担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发改委 会同省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和粮食储备调控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交通畅通;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财政厅 负责对省本级粮食应急工作的经费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省农委 负责解决粮食应急短缺状态的粮食生产。

  省商务厅 负责保障、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省工商局 负责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商标侵权、非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价格除外)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粮食市场、粮食加工环节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查处加工及流通环节掺假掺杂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

  省统计局 负责统计监测全省粮食生产情况。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粮食应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农发行湖南省分行 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储粮湖南分公司 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广铁长沙办事处 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铁路运输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省粮食局、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省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及时报告,并提前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2 信息报告

  省粮食局、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建立健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后,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市区商务、粮食、发改和市州粮食等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较大以上粮食应急事件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一般应急状态(Ⅳ级)、较大应急状态(III级)、重大应急状态(II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级)四个级别。

  4.1.1 一般应急状态(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2 较大应急状态(III级):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一个市州较大范围内或市州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3 重大应急状态(II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4.1.4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I级):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4.2 分级响应

  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由县市区、市州、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2.1 Ⅳ级响应

  一般应急状态时,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 III级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II级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省级储备粮25000吨以下的,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按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2.4 I级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3 处置措施

  4.3.1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市州和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本级的应急响应,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市州和县市区的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当地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防止恐慌心理的产生和蔓延。必要时动用市州、县市区储备粮。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3.2 发生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1)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作好应急行动部署。必要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及时调拨到位。省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省内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粮食局、省发改委联合报请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中央储备粮。

  (4)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依规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并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实行粮食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4 信息发布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新闻发布工作。

  4.5 响应调整与终止

  粮食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调整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主管部门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省粮食局提供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数量,并对价差、贷款利息费用开支等进行初审,提出资金需求,省财政厅对省粮食局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复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省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湖南省分行会同省粮食局清算并收回贷款。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资金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省、市州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省人民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优化省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按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选择一批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选择一批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承担应急运输任务。同时,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的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指定的应急加工、运输和供应企业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省会、市州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会同通信主管部门在粮食应急状态下保持通讯畅通。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对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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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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