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湖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州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核查等方式,对市州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实现无拖欠工资目标或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人民政府对该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将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对欠薪问题高发、治欠保支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差的地区,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C级的地区,次年年中组织一次定期督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由省人民政府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久拖不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从工程项目入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筹集使用、工资保证金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层层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