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单位缴费。此次阶段性的减免社保缴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事件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历史上的第一次,着实意义非凡。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伤害了广大国人的身体健康,直接考验政府的防疫能力,还对企业尤其是用工密集型企业产生了冲击。大部分企业为了避免疫情扩散,大大推迟了复工复产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企业无法获得经济收入,但一些员工开支,如工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保缴费,按照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一样都不能少。这些费用对不少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乃至成为了难以承受之重。尽管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措施扶持企业,但由于一些政策在实施中不具有真正的普惠性或存在争议,与企业需要快速缓解的经营压力需求存在落差,“减负”有限或不明显。
为解企业之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单位缴费,可谓正当其时。对企业“减负”而言,不但操作直接见效快,而且减压集中幅度大。据初步估计,这次阶段性减免共可减少三项社保企业缴费5000亿元以上,比去年较大幅度降低社保费率综合方案的力度还要大,为不少企业开展自救提供了很好的缓冲期,无疑是一个“惠企大礼包”。
同时,这一措施对就业者而言同样是利好。由于企业直接的经营压力减小,不仅员工减薪、被裁员的可能性也会降低,同时还有可能因企业发展需求增设岗位,一解劳动者就业难的困境。当然,从宏观层面来看,企业稳、就业稳,才能保障地方经济整体稳定。由此可见,这是个一举多得的好举措,值得肯定和期待。
常言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实施新举措的过程中,也要兼顾整体的平衡。在施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后,一方面要确保我国社保基金的整体运行安全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也要有效确保劳动者的相关社保权益不因该政策的推行而受到影响。这需要有关部门在实施新政策时,彰显施政智慧,同步调整、完善相对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政策利好落实到位。
(文/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