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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资源税改革后的一些相关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09-29 09:48 【字体:

  主持人:根据新的规定,改革后资源税在哪些环节或地点应该纳税?

  曾初良: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环节要缴税,那是否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作为计征依据?销售额应如何认定?

  曾初良:是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作为计征依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主持人:那对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是怎么规定的?

  曾初良: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我省各资源品目换算比和折算率按照《改革通知》规定执行。

  主持人: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是否仍需缴税?

  曾初良: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主持人:好的,谢谢曾总。你前面提到,资源税改革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那与此时间点相关的开采或行为如何缴税?

  曾初良: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曾总如此详细又具体的解答,让我们对我省资源税改革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谢谢曾总做客我们的访谈,也感谢网友的关注与守候,我们下期再会。

  曾初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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