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杨主任,您刚才说了,目前我省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本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等各个教育阶段都有相应的资助政策体系。那么,各个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是怎样的?能给大家介绍一下吗?
杨昌江:好的。我们从高等教育开始说起吧。
在普通本专科教育阶段,国家建立了以下几项资助制度:
一是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大学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每年全国共奖励5万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我省每年约有4000多名优秀大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是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是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每年4000元,二等每年3000元,三等每年2000元。
四是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高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我省目前已经全面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基本停止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标准是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2015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高校学生在读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在校期间因病等休学的,也可申请贴息。二是将贷款最长期限由原先的10年、14年,统一延长至20年。将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宽限期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同时简化申请手续。
五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从2014秋季学期起,资助标准由以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
六是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是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八是学费减免。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有关高校要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高校制订。
九是绿色通道。按照中央规定,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要一律先为其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是其他资助。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在研究生教育阶段,目前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五项:
一是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二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全国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是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制度。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要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五是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条件与普通本专科生一样,贷款标准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金。2007年,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2012年中央对中职国家助学金制度进行调整,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15%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015年,中央决定提高中职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年2000元。
2.国家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3.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4.其他资助。如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
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金。2010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正式建立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全省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2015年初,国务院决定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500元提高到每年2000元,资助比例不变。
2.校内资助。普通高中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专项用于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捐资助学。2004年,省教育厅出台了《湖南省中小学教育捐赠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并倡导各地根据实际开展“九.八助学日”、“金秋助学”等社会捐资助学活动。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免学杂费。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3.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4.营养改善计划。国家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的特殊困难地区启动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1.政府资助。2012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2]75号),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补助金制度,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园内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