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次实施办法的主要有哪些修订?
王运柏:主要修订了11处: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第2条)2、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公示和申报制度并明确了报告时限。(第3、12条)3、增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同时列出了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第9、10、23条)4、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储备金的提取比例进行了调整:市州自留由7%下调为5%,上解省级由3%上调为5%。(第11条) 5、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形;对“突发疾病”后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必要的释义。(第14条)6、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程序和时限。(第15条)7、建立了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第18条)8、列出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外,还可进行的技术确认或者鉴定项目。(第19条)9、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26条)10、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第22条)11、明确了“老工伤人员”身份和工伤待遇。(第28、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