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这次修订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王运柏: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伤事故难以避免的明显增多,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特别是因工伤问题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对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3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9年来,为完善我省工伤保险机制,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7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进行了专章规范。2011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高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进一步规范了工伤保险经办程序。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机制,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