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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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畅网友,您好。现回复如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 [2O16〕132号)“(三)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规定,您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发放原始凭据(或复印件)按应缴费年度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申请补缴,一次性补缴三年及以上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并按社保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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