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解释-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解释
来信时间 2023-08-07 来信人 向志友
来信内容 2020年12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件,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请问:其中“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中的“上年度”是指工伤补偿所依据事件发生时的上年度,还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上年度?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3-08-08
答复部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向志友网友,您好。现回复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中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此处“上年度”应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上年度。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