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范围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3-06-29 | 来信人 | 杨一曼 |
来信内容 | 您好,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其中工资仅指薪酬构成中的“工资”部分,还是包含“工资、绩效、各类补贴”?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持?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3-07-05 | ||
答复部门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
答复内容 | 杨一曼网友,您好。现答复如下:职工月平均工资源自职工工资总额,我省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有关工资总额的定义确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感谢您的留言,祝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