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湖南省“育儿假”问题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3-05-22 | 来信人 | 吴优 |
来信内容 | 您好,本人在2021年8月24日生育第二胎,于2022年8月20日咨询工作单位是否可以休育儿假,单位不批。请问:1.如何维权?2.有文件明确规定不合规企业的处罚条例吗?3.非个人原因没有休育儿假,单位应该安排补休还是补发工资?如果有,补休方式时间期限和补发工资如何计算有明确算法吗?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3-05-29 | ||
答复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 | ||
答复内容 | 吴优网友,您好。《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儿假。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版)应用解释》第六条规定,对因工作需要并经本人同意,不能休完的增加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应休未休完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未休完假期原则上不结转下年。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