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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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艳网友,您好。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民办教师是指中小学中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的教学人员,为农村普及中小学教育补充师资不足的主要形式,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也非国家正式职工。国发〔2015〕2号文件所指的2014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是按照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而非不在编人员。原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8〕59号)第二条关于部分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明确:“关于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参保人员原为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其临时工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1.转招为全民固定工或录用为干部的,在当地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前(以下简称统账制度),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账制度后,临时工工作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2.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1986年9月30日前,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至当地实施统账制度前,临时工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账制度后,临时工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费的,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综上所述,民办教师在转为国家正式教师之前,应按照湘人社发〔2018〕59号文件进行补缴。建议您尽快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并办理补缴手续,以免影响养老保险的待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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