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同等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同等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22-01-05 来信人 张勇
来信内容 依据《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3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完善政府与学校、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民办学校教师薪酬标准、养老、医疗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持平。目前已有山东省、福建省、浙江省等省份出台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湖南省是否也会出台相关政策,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同等。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2-01-07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张勇网友,您好。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推动了教育改革创新,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一、关于民办学校老师参加养老保险规定。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权益,原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原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4号)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按照上述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二、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一)制度已并轨。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职工一样,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享受待遇。可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参保缴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已并轨。不同之处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强制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自主建立,但两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是一致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已实现中央调剂的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是县级统筹模式。(二)事权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属于国家事权,各省无权突破国家现有规定自行出台有关政策。我们将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主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不断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