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1-05-23 | 来信人 | 陈豪 |
来信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征用耕地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费用。现农村里以公益事业形式征用耕地修路,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相应的补偿责任?望回复。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1-05-25 | ||
答复部门 | 省自然资源厅 | ||
答复内容 | 陈豪网友,您好:你来信中只说明是公益形式征用耕地修建道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是国家立项的公路,应当办理正式的征用地手续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只是当地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农业生产修建机耕道占用少量土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原则上不办理征用地手续,但应当对青苗及附作物进行补偿,具体情况请你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