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军官转业到长沙条件问题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21-03-15 | 来信人 | 沈小刚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是一名现役军人。我的爱人2013年开始一直在长沙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2014年在长沙购房,2016年以务工的方式落户长沙,请问我符合转业长沙资格吗?谢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1-03-22 | ||
答复部门 | 省退役军人厅 | ||
答复内容 | 沈小刚网友,您好:你于2021年3月15日在省长信箱中反映的关于军官转业到长沙条件的有关问题已收悉,答复如下:目前军队转业安置的主要政策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其中,对干部选择军转安置地有明确规定。根据您的陈述,您可参考第三章“安置地点”的以下几条: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