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开设民宿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住宅开设民宿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21-01-06 来信人 赖吉林
来信内容 1、请问在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开民宿或酒店需要哪些证明?2、酒店/民宿前台在商业楼栋(商业性质),营业执照也登记于此; 但却将酒店/民宿房间设在其他楼栋(住宅性质),且住宅性质的房间没有住改商证明,也并未提供此处的经营场所证明,是否属于违法?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21-01-11
答复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
答复内容 赖吉林同志,您好:您的咨询函收悉。现就您关于“住宅开设民宿”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政办发[2016] 69号)第六条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三、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再出具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目前,有关 “住改商问题” 地方有相应的规定,请您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