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起义人员子女后代有无政策支持与优抚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1-01-01 | 来信人 | 李少浩 |
来信内容 |
我是来自邵阳市隆回县高平镇红锦村(原夏景村)的一位村民李少浩。 我曾祖父李泽群(原籍新化县第十区颜公乡夏景村人,现系隆回县高平镇夏景村人)原系国民党地方武装人员军官,于1949年8月在长沙参加起义。后因有关案件于1951年3月18日被新化县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后于1983年10月3日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复查认为该人属起义,属错杀,予以平反,恢复起义人员名誉。在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这种情况下的起义人员子女后代是否有相关具体政策或者其他方面的支持或者优抚?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1-01-05 | ||
答复部门 | 省退役军人厅 | ||
答复内容 | 李少浩同志,你好:现将你的来信答复如下: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规定,适用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您的曾祖父李泽群于1951年被错杀,其子女不符合享受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