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经济补偿标准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0-10-20 | 来信人 | 刘伟 |
来信内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其中规定了月工资标准最高标准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请问贵厅,在人社设置的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采用什么工资标准?请予以明确: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是指什么?(城镇非私营、城镇私营或者全口径从业人员);2、该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市级政府发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还是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盼答复为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0-10-20 | ||
答复部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答复内容 | 刘伟网友,您好:您反映《经济补偿标准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对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的是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谢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