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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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妙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在省长信箱提出的关于各类假期的咨询回复如下:一、关于婚假、丧假的规定。国家人社部官网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中第5点“婚丧假标准。按照1980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婚丧假。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因此,我国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假是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时设置的奖励性假期。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国家的有关法规及我省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中,均取消了有关晚婚假的条款。二、关于陪产假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三、关于终止妊娠假的规定。《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四、关于病假的规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希望我们的回复能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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