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执行时间的建议 | ||
来信时间 | 2020-09-17 | 来信人 | 刘焘 |
来信内容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21日《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指示要求,“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我公司为省内从事污水处理的环保企业,可享受该政策。但是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在2019年3月7日才出台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因此部分电力单位是从2019年开始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近日,不少其他省、市下文明确了按照2018年6月21日执行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补退还部分2018年收取的需量(容量)电费,请问我省何时补充出台相关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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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0-09-22 | ||
答复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 | ||
答复内容 | 刘焘网友,您好:您关于“关于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执行时间的建议”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2018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委同年12月28日下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费〔2018〕1080号),明确“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基本电费”并要求电网企业从2018年6月21日开始执行。如果电网企业多收了您的基本电费,您可以要求电网企业退还多收的电费。感谢您的来信和对省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