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关于《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部分条款内容的 | ||
来信时间 | 2020-05-06 | 来信人 | 粟正 |
来信内容 | 本人现就湖南省住房建设厅颁布实施的湘建房〔2019〕172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的通知内相关条款及其属性的定位效力等相关问题需要请示湖南省住房建设厅法规处,并请对以下咨询事项予以明示:1、本细则是属于地方条例还是部门规章?其实施的效力是否可以大于国务院和地方条例?是否能做为本省住宅小区筹备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纲领性文件?2、本细则第二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交存标准为每户三十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是否意味着住宅小区在质保期未过的条件下可以单一的判定为老旧住宅小区?如果判定请问具体的依据。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0-05-08 | ||
答复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答复内容 | 粟正网友,你好!2020年5月6日省长信箱的来信收悉。《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湘建房〔2019〕172号)是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地方条例,也不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及国务院和地方条例,主要用于指导本省住宅小区筹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0〕50号)要求,老旧小区应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