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咨询住宅类物业收停车费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0-04-28 | 来信人 | 潘可 |
来信内容 |
您好! 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后,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地面停车费?若能收取,那么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 期待回复,谢谢。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0-04-30 | ||
答复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答复内容 | 潘可网友,你好:2020年4月28日的来信收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