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开发商整改期间的物业费归谁负责? | ||
来信时间 | 2019-12-12 | 来信人 | 蔡湘华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开发商通知去收房,收房当日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填写了整改通知单,要求开发商整改,然后没有收房,请问整改期间的物业费是有谁承担?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9-12-16 | ||
答复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答复内容 |
蔡湘华: 您好!您2019年12月12日的来信收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的计费起始时间应当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您可以查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您提供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否存在关于交付使用日期的具体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