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在湘社发【2019】67号文件公布后,执业药师在医疗机构的待遇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19-12-07 | 来信人 | 钟少晗 |
来信内容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
您好。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12月1日发布《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社发【2019】67号),里面提及“九.认可取得部分职业资格的人才具备相应职称”,且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可)表》中写明“4.执业药师对应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依据国药监人(2019)12号”,请问现行卫生主管部门对此文件的执行细则是怎样,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卫生医疗单位有相应余岗的情况下,能否聘为主管药师?如果可以,是否可以依据此申报副主任药师的副高职称,相应的年限要求又是怎样的?请领导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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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9-12-12 | ||
答复部门 | 省卫生健康委 | ||
答复内容 |
钟少晗: 您好。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在卫生医疗单位有相应余岗的情况下,是否聘为主管药师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安排自行决定。二、执业药师申报副主任药师,需要按照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来核算任职年限,须符合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方可申报。可参见省人社厅、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卫人发〔201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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