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19-09-15 来信人 陆成湘
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件事情,我的丈夫是军转干部,于1978年他退役后转业时被安排到怀化一家具有军工企业性质的单位上班,他每天的工作内容就是在森林库区内的山上巡山,在1998年12月的一天其像平常一样上山巡山,不慎摔倒重伤,因错过了抢救病人的最佳时间,最后导致肢体得不到有效恢复,也患上了可怕的脑中风后遗症,这20多年以来他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且严重脑萎缩,并发症多且重,尚存一口气而已比死人强不了多少。此事故他是在单位上班的工作场所及及工作时间中的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发生此事故后我们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要求鉴定评定工伤,但单位的领导就说他自己有病,不给予评定工伤,这么多年我们一直在为此事奔波却没有结果。

    请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像我丈夫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中因工作原因巡山受到伤害而倒地不起的这种情况在当时可以为他评定工伤吗?可以享受到评定为工伤的待遇吗?当时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现在还可以补评吗?如果可以评而当时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所造成当今的这种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现在其还可以享受到政府的哪些帮扶措施及福利待遇呢?还有哪些救济渠道呢?谢谢!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9-09-20
答复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答复内容 陆成湘网友:
    您好,来信已阅。现就您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向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咨询,电话:0745-2722679, 谢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