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湘江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咨询 | ||
来信时间 | 2019-09-12 | 来信人 | 谭波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省长:
您好!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2013年4月1日实施。条例中: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
请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提到的“重金属”是指第三十二条中的“汞、镉、铅、砷、铬、锑5种金属”还是广义上“密度大于4.5 克每立方厘米的金属,包括铁、铜、锌、金、银等54种元素”?
还望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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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19-09-19 | ||
答复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 | ||
答复内容 |
谭波:
您好!您在省长信箱中关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您所提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所涉及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未变。
2、根据我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和立法初衷,修改后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重金属”主要为外排水污染物中含“汞、镉、铅、砷、铬、锑”等重金属。
特此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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