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咨询-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件公示

标题 《湘江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咨询
来信时间 2019-09-12 来信人 谭波
来信内容 尊敬的省长:
    您好!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2013年4月1日实施。条例中: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      
    请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提到的“重金属”是指第三十二条中的“汞、镉、铅、砷、铬、锑5种金属”还是广义上“密度大于4.5 克每立方厘米的金属,包括铁、铜、锌、金、银等54种元素”?      
    还望解答,万分感谢!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2019-09-19
答复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谭波: 
    您好!您在省长信箱中关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您所提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所涉及的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未变。 2、根据我省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和立法初衷,修改后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重金属”主要为外排水污染物中含“汞、镉、铅、砷、铬、锑”等重金属。 特此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