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标题 | 咨询国企加班工资执行标准及因公未休的婚丧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是否发放加班工资? | ||
来信时间 | 2025-04-10 | 来信人 | 吴元元 |
来信内容 |
国有企业是否遵循《劳动法》?国有企业员工因公未休的婚丧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是否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核算标准是否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现有部门指出:1.国有企业特殊,不能等同于其他企业,应执行财政部门的规定“因公超过四小时加班的,只能享受1个工作餐,餐标40元/餐,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享受2个工作餐”,不能发放员工加班工资。2.因公未休的婚丧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不能发放加班工资。对以上2个问题,请求给予解答和政策支撑依据。 |
受理回复
答复时间 | 2025-04-15 | ||
答复部门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咨询国企加班工资执行标准及因公未休的婚丧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是否发放加班工资?”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婚丧假、育儿假、陪产假、护理假因公未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资,而不是加班工资,有其他部门具体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