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定于2024年5月至11月开展全省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力度,全面提升我省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依法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自查;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省财政厅对部分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部分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有关要求,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省注协对68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二)开展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提升执业质量,整治行业突出问题,今年我厅将继续参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有关要求,在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省评协对27家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聚焦具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评估项目,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部要求,今年我厅将选取4家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中,选取3家以上单位(至少一家国有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名单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方面,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持、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能源、交通、水利、医疗以及村镇银行、粮食贸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领域;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其中,监督检查对象为国有企业的,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
四、检查分工
(一)全面自查
省财政厅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及省、市注协、评协负责组织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2023年度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实现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全覆盖。
(二)重点检查
省财政厅、省注协、省评协及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将在省财政厅、省注协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
(三)处理处罚
省级重点检查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处理;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由省注协、省评协处理;对相关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处罚由省财政厅负责。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开展的检查,处理处罚决定由检查实施单位自行出具,并依法公开。
五、组织实施
(一)材料报送
1.自查材料报送。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于6月17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自查表、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承诺书(见附件1-5)。其中,省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自查材料于6月17日前直接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各市州、县市区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将自查材料按所属关系分别报送至各级财政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应于6月24日前,汇总本级及所属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资料及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填报资料的单位名单,统一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填报资料的单位,将直接列入重点检查名单。
2.检查名单备案。各市州财政局应于6月24日前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检查名单、检查方案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
3.总结材料报送。各市州财政局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检查总结材料,审核后应于10月31日前通过正式文件集中报送至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指定邮箱。其中,文字材料收齐后打包报送,无需汇总;表格数据需汇总至一张表格,并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具体包括:工作总结(见附件6)、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典型案例(模板见附件8)、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工作安排
1.公布名单。6月7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重点检查名单在省财政厅、省注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重点检查。9月30日前,省财政厅及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完成现场重点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要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等工作。
3.检查总结。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报财政部。
4.查后公告。根据工作进度,省财政厅适时将检查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足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互相促进,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各被检查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应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并按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省财政厅和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可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三)规范检查程序,树立执法权威。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方面,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结合行政处罚实践,扎实推进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四)提升检查能力,严守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改进完善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衔接,借助信息化手段,精准有效选取检查对象、发现问题线索,提升监督检查质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全面实行查前公开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全体参检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见附件9),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联 系 人: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 黄诗佳
联系电话:0731-85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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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