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146.99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3059.69亿元,年均增长9.7%。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收入分配政策不断完善,我省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受经济转型和城乡二元结构等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收入分配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亟待通过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以解决。
一、当前湖南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情况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人民整体收入显著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总额增长迅速,为优化分配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经济总量持续增长。2009年,湖南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059.69亿元,比2005年增加6463.59亿元;“十一五”前四年,湖南GDP年均增速达13.8%,保持了较快增长势头。二是国民收入分配总额不断扩大。2009年,湖南初次分配收入总额达13163.43亿元,与2005年相比增加6510.99亿元,四年翻了近一番。三是各部门收入协同增长。2009年,我省政府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分别达到2461.04亿、2931.24亿和7771.15亿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433.78亿、1366.94亿和3710.27亿元。国民收入分配总额的持续扩大,对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更好地解决社会经济中的突出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2、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提供了强劲动力。从资金流量表看,2009年,全省劳动者报酬总收入达到6581.62亿元,比2005年增加3243.5亿元;从住户调查数据看,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5560.34元和1792.26元,年均增长12.2 %和12%(现价)。推动居民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是:一是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增长,2005—2009年湖南经济年均增长13.8%,为居民收入增加提供最初源泉和根本动力。二是收入分配政策不断调整优化,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近几年来,我省继续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政策性补贴;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增加了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2005—2009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纯收入中转移性支付收入占比分别增加3.2个和2.6个百分点。
3、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为推进资本市场不断成熟,拓宽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力支撑。一是财产性收入总量不断增长。2009年,我省财产性收入合计达951.72亿元,比2005年增加609.86亿元,年均增长29.2%。二是各部门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2009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分别实现财产性收入596.83亿、34.7亿和320.19亿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374.84亿、19.9亿和215.12亿元,分别增长1.7倍、1.4倍和2倍。三是财产性收入占比不断提高。全省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5年的4.8%,提高到2009年的6.8%,其中,企业部门财产性收入比重提高最快,上升1.1个百分点,其次是居民财产性收入,上升0.8个百分点。数据表明,财产性收入虽然基数较小,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4、转移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工资保障机制不断健全,为促进各部门全面协调发展、保障民生、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一是转移支付能力提高迅速。2009年,我省经常转移总额达1997.82亿元,是2005年的2.2倍,其中,收入税86.72亿元、社会保险缴款443.91亿元、社会保险福利324.97亿元、社会补助89.24亿元、其他经常转移1052.98亿元。分部门来看,2009年我省企业部门、政府部门、住户部门所获得的经常转移分别为18.45亿、1447.27亿、512.92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9.44亿、711.9亿和372.2亿元。表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二是工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工资支付行为进一步规范。2004年以来,全省累计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4536户,累计存入工资保障金37.8亿元,支付农民工工资31.5亿元,受益农民工75.8万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日益完善,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2010年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为850元,最低档次为600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370元、250元,在中部六省居第2位。
二、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和分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份额下降问题有待继续重视。2009年,我省居民可支配收入7808.93亿元,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55.4%,与2005年相比,总量增加了3816.72亿元,占比下降了0.5个百分点。说明“十一五”以来,我省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和优化取得初步成效,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但从长期来看,居民收入总额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下降幅度还比较明显。1990年,我省政府、企业、个人在最终分配中所占份额为10.9:16.4:72.7,2005年为22.8:21.3:55.9,2009年发展为24.8:19.8:55.4。近20年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17.3个百分点,表明居民收入增速慢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部门、企业部门收入增速相对较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收入提升空间,对扩大内需不利。
2、农村住户部门社会保障力度有待加强。住户部门经常转移项收入主要由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其他经常转移项构成。2009年以上三项合计中,城镇住户部门总收入459.88亿元,为农村住户53.02亿元的近10倍,而我省农村人口是城镇人口的1.3倍。从经常转移项支出来看, 2009年,农村住户部门社会保险付款41.25亿元,与城镇住户部门402.66亿元差距较大,表明我省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有待加强。
3、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有待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2009年,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3.07,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达到10174.31元/人,是1978年181.34元/人的56倍多,年均差距增长率为13.9%,远高于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10.2%的增长速度。二是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2009年,我省人均GDP最高的长沙市(56620元/人)为最低的邵阳市(8857元/人)的6.4倍;37个国家抽中调查县(市区)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最高为望城县,达9342.9元/人,最低为新宁县,只有2143.99元/人,两县相差7198.91元/人。三是居民高低收入户收入差距较大。从五等份分组城乡居民高低收入户收入来看,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收入比由2005年的5.66:1下降至2007年的4.66∶1后又上升到2009年的4.81∶1。农村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收入比由2005年的4.49:1,连续扩大到2008年的7.64∶1, 2009年虽有回调,但仍保持6.08:1的较大差距。
三、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个人的关系,逐步缩小国民收入差距,总体上要按照最近中央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体来说,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1、打好政策组合拳,着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关键点和着力点。一是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扩大农业投入来源,增加农业投入总量,强化政府支农职能,完善支农政策手段,落实好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三是继续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重点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制度。四是加快城市化制度创新,着力解决跨区域流动打工人口及其家属的市民化问题。
2、完善财税政策,合理调节高低收入差距。可采用“抓两端”的方法,一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特别消费税,对高收入群体进行调节;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加大对低收者的政策倾斜和转移支付力度,如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偿机制,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3、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一是要打破行业垄断,整顿不合理垄断收入,构建公平的市场环境;对非自然性垄断行业,要逐步允许社会资本的进入,最大限度引入竞争,以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提高经营效率;对自然性垄断部门的高额利润,要通过开征特别税费形式加以调节,如资源税等,将超额利润收归国有。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使劳动力一方面通过流动各得其所,另一方面使某些高收入岗位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从而达到平衡个人之间不合理收入差距的目的。三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以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取财富的行为,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合法收入,维护社会秩序,为公平分配创造条件。
4、推进三次分配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慈善事业管理体制。一是尽快制定出台慈善事业促进法,从法律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依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为私人捐资的基金会的运作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二是出台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可采取免除捐款的所得税、允许以个人或企业名称命名基金、保证设立者对基金的运行章程有一定的话语权等方式,推动私人捐资建立各种非赢利性基金会。三是对高消费行为征收特别消费税,把特别消费税作为扶贫专项基金。四是鼓励建立非政府性的各种慈善基金组织,这种基金一旦建立便成为一种社会所有的财产,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按照基金章程规定的用途运作,用于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五是加强慈善机构的监管,可设立专门的慈善委员会监督管理慈善机构,或由各种社会评估机构对募款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确保慈善机构的规范化运作。
(二)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1、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处理好企业与个人收入分配关系。一是继续完善企业经营者分配机制。实施经营者收入与企业经营效益等一系列指标挂钩,确保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二是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民主协商来决定本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分配水平。三是建立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实行“两不低于”政策,即企业工资性收入总额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企业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增长,保证职工工资与经济增长同步。四是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职能,把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要充分履行劳动监察责任,查处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利益,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政府非预算收入,优化内部收入结构。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呈现向政府倾斜的态势,但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中各种非预算收入比重上升所致。因此,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尤其是规范制度外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减少非税收入。通过改革,将部分预算外收入项目转化为税收形式,纳入预算内加以规范管理。对政府部门的各种收费要立法监管,实行收支分离、预算管理,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3、完善政府税收结构,加大社会保障等民生投入。完善政府税收结构主要是指适当降低生产税比重而提高收入税比重。要通过给予企业生产税方面适度的税收减免,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系,提高政府收入税比重,以增强政府的收入再分配能力。就居民个人所得税而言,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偷漏税行为惩处力度。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可以考虑对部分垄断行业超额利润征收高额所得税。在完善政府税收结构的同时,增加社会保障等民生投入,提高国家贫困线和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水平,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
(三)健全扩大就业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发展环境,促进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1、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为重点,缩小不同群体收入差距。一是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市场就业制度。要把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就业扶持等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需要就业的对象,消除对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歧视,禁止地方出台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将农村劳动者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等就业政策范围,以适当方式将税收减免、信贷担保和岗位补贴等政策覆盖到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2、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健全扩大就业增加收入的机制和环境。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机制;同时,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以创业培训为重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各种专项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3、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拓宽就业渠道。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方面要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畅通大学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出台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新政策,推动各地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为大学生创业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