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保险
5.3 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物资和技术保障
6.4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与发展,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森林资源损失,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护资源,协调发展;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公众参与,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林业厅设立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林业厅厅长任组长,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省林业厅有关处室(局、站)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林政处,由林政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制定和完善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全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部署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负责领导发生在我省的国家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配合国家林业局处置发生在我省的国家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
2.2.2 省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传达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通报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情况;指导、协调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行动,拟定应急预案、纪录应急过程、评价应急行动、总结应急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的信息联络和各种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承担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措施
3.1.1 以市州为单位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省及各地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全面数据和相关信息,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和隐患,及时提出相应对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的畅通。
3.1.3 重点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生态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生态极端脆弱地区、国家和省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森林管护队伍,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3.1.4 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征占用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定期开展破坏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安全的专项打击行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3.2 预警行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破坏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尽了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地点、种类、性质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等,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及时向本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部署开展事故调查和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及人员伤亡等情况,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两级。
4.1.1 Ⅱ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OOO立方米(幼树25000-50000株)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300亩,属其他林地200-600亩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省内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4.1.2 Ⅰ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幼树50000株)以上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3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600亩以上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性械斗,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跨省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国务院和省领导明确批示、指示,需要尽快作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所在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省林业厅视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援助。
4.2.2 发生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立即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省林业厅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关信息权利和义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自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预案启动之日起至应急处理正式结束之日,各责任报告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经初步判断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局,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等。
4.4 应急处置
4.4.1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现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5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林业厅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在1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4.2 现场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依法处置、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依法依职权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
4.4.3 市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应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4.4.4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及时制定和落实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快捷、有效。
4.4.5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警力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4.5.1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5.2 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成因和引发更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己无继续的必要时,事故现场处置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可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本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资源处置
对乱采滥挖的森林、林木和野生植物,能够在原地复植的,尽量在原地复植;对乱捕滥猎的野生动物,要全力救护,使之尽快回到原来的栖息地;对已遭破坏林地、湿地,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量恢复原状和林业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2 社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3 分析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1O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事故处理主要经过、处理措施和效果、现实损失和潜在危害、社会影响和有关遗留问题。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生态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等全过程的分析、评价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查找原因,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建立和完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各有关方面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6.2 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各职能机构、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单位、以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应参与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
6.3 物资和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应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要求,配备有关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确保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生态安全专家咨询机构,确保在事故发生后有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在直属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或林业调查规划机构建立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4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确保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需经费。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等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和水平。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森林资源受到重大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生态安全遭到破坏,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突发的,对经济社会稳定、林业生态安全和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生态安全事故。
应急:指针对突发生态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林业厅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林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