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疫情确认
3.5情况通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响应措施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6.2通信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和人员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监测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的快速反应,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
(3)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综合防控。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
(4)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负责组织全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研究防控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野生动物疫情;指导各地开展野生动物灾情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日常工作,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林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汇总和疫情分析报告,协助省指挥部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农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野生动物疫病可能传染家禽家畜的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野生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监测防治工作。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野生动物疫病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入、传出国境。负责境外野生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在境外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的禁止进境公告,停止办理境外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和进境检疫手续。
省工商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市场流通领域或制品监管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
省交通厅负责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公路、水路物质运输,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疫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铁路物质运输,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野生动物疫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物质的航空运输工作,协助省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野生动物疫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
2.3专家组
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疫情监测、检疫和疾病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组,并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专家组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疫源疫病监测。以国家、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为主,以市州、县市区监测站为辅,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3.1.2信息报告。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职责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监测站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国家、省监测站在监测工作中,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
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栖息地、繁殖地、以及鸟类迁飞通道,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本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信息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执行。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为预防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3.2.2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监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家队伍,配备技术力量。建立一整套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传输管理体系,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传送有关信息,提高监测效能。同时在本省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系统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和研究,实现对传染性疫情动态和趋势的预测预报,逐步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体系、监测网络体系和研究体系。
3.2.3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监测对象;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3.2.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必须在2小时内向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和当地县市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采集、送检样本,并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地区野生动物分布或养殖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诊断专家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3.2.5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采样检测,同时对发病地区实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该区域与野生动物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野生动物养殖场发生疫情后,要立即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省内各级监测站点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统一收集信息和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
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鸟类环志站、自然生态观测站、自然保护区和相关研究基地,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承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疫源材料采集和送检、疫情信息通报、科学数据记录整理等工作。
3.4疫情确认
监测站接到监测信息报告后,立即派出具备相关资格的监测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
3.4.1对疑似染病的野生动物报送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取样检测。
3.4.2疫情由国家林业局根据最终检测结果确认。
3.5情况通报
3.5.1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在4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5.2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在4小时内向疫情发生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野生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非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且发病数量较大时;
(2)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或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1.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和(2)或(1)和(3)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IV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2.2 III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市州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2.3 II级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2.4 I级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必要时建议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启动国家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2.5 同时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省指挥部响应措施
(1)省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启动本预案进行具体部署,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检查、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控协调工作。
(3)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疫情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并商请国家林业局予以支持。
(4)根据疫情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省林业主管部门应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6)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措施
(1)根据疫情情况和国家林业局、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启动当地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严防无关人员和家禽家畜进入疫情发生地,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尸体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上逐级报告相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与国家林业局和省专家组共同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并积极落实。
4.4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当地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确定疫情发展情况,按动物疫病防疫规范和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情况,经专家组论证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于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省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赴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林业、动物防疫、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4.4.1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3公里范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动物防疫部门检验。根据不同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封锁范围。
4.4.2督促疫情发生地区的动物园、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和野生动物经营场所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4.4.3根据需要暂停野生动物猎捕、经营、观赏、表演等活动,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园、禁止易感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4.4.4需要应急处置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外,其它野生动物种类均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定,详细登记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防疫要求处置。对捕杀不到的野生动物实行严密监控。
4.4.5对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7防控疫情期间,采取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4.4.8在进出口岸检疫中,发现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扑杀、隔离、消毒等预防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4.4.9各级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涉密文件、档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4.5信息发布
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发布由省林业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国家林业局、省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国家林业局和省指挥部同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与疫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商议后,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疫情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后重建,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野生动物疫情对林业和农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总结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防控成效进行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向国家林业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国家、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
6.2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地沟通相关信息。
6.3资金保障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知识宣传以及野生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强制扑杀野生动物的补偿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4技术和人员保障
6.4.1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兽医总站、湖南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等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
6.4.2省设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建议。
6.4.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建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4.4各监测站(点)设立兽医专家库,以备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成立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知识: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省指挥部应适时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扑灭野生动物疫病的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野生动物疫情:指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疫源:指携带并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重点监测区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多发区域,人、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密切接触区域,重要的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和迁徙走廊带,野生动物繁育基地、流通环节等。
重点监测对象:疫病宿主野生动物和易感野生动物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林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林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