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本预案旨在确立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预防、预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和机构,以确保中心支行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下,仍可系统、协调地履行中央银行法定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并将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1.2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2.1 《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支付清算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所针对的各种突发事件;
1.2.2 长沙中心支行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重要计算机业务系统应急预案所针对的突发事件;
1.2.3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能源供应、物资供应、通讯等公共服务中断而造成长沙中心支行机关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行使职责的事件;
1.2.4 危害长沙中心支行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的公共关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
1.2.5 由上级行、行长办公会议或行长认定的其他事件。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本预案或分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各项应对工作。应对工作涉及的各单位(部门)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1.3.2 最小损失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讲求经济效益,确保将事件造成的社会利益、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经济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1.3.3 快速反应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及时、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对火灾苗头、抢劫及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在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紧急处置。
1.3.4 分级响应和管理原则:在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中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各级应对单位(部门)依据规定权限及程序及时预防、预警、控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
1.3.5 公正及保密原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应急组织管理机构依据各相关分预案规定设立和运作。没有对应分预案的,应急组织机构依据总预案相关规定设立和运作。
2.1.2 成立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主管副行长担任组长,或者由行长办公会或者行长指定一名行级领导担任组长,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协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上级行明确要求行长担任组长的,由行长担任组长,主管副行长担任副组长,主办部门(单位)和协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1主管副行长是指分管业务与突发事件涉及事项最为相关的行级领导。
2.1.2.2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部门(单位)职责与突发事件涉及事项最为相关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正职缺位时副职按排名顺序递补),如处长(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主任)等。
2.1.2.3协办部门(单位)为处置突发事件涉及的所有部门(单位)。
2.1.2.4突发事件涉及面较复杂,难以确定主办部门(单位)的,由中心支行办公室作为主办部门,或者由行长指定的处室(单位)作为主办部门(单位)。
2.1.3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若干处置工作小组,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或机构承担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2.2 应急机构职责
2.2.1 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对策;
——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协调、管理突发事件中的新闻信息工作;
——向行务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的描述及分析,各项对策制定的原因及实施效果,处置工作的费用核算及效益分析,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对未来的影响评估,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等。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组织处置工作的办公、文件运转及档案管理;
——为处置工作提供联络、通讯和后勤等服务;
——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维持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新闻信息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总结工作;
——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工作。
2.2.3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
——实施与职责相关的各项处置措施;
——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和参谋;
——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3.1.1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特点,制定预防、预警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其中,办公组织、金融稳定及支付结算、国库、发行、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关键性的金融服务和内部保障职能要由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应急预案或工作安全制度。
3.1.2各单位(部门)要对本单位(部门)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3.1.3 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关键业务、敏感业务建立值班制度,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加强对异常情况的跟踪、监控和报告。
3.1.4 各单位(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安全制度,要注重预防预警,明确预警标准,要明确对应急预案、工作安全制度进行演练、检查、评估和完善的频度及标准。
3.1.5 内审部门可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可行性进行监督评价,并将其作为内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3.1.6 各部门(单位)要确保随时与上一级部门(单位)、下一级部门(单位)及本部门(单位)主要业务部位(部门)保持畅通联系。
3.2 预防预警行动及支持系统
3.2.1 各部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工作安全制度进行演练、检查、评估和完善。
3.2.2 要对支付结算、货币发行、国库会计等关键业务及中心支行全部业务系统中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3.2.3 计算机业务系统中的全部计算机网络要有安全、预防、预警、备份及恢复重建方案,并以有效、适当的频度对其进行各项安全演练及检查。
3.2.4 预防预警行动由本部门(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预防、预警行动出现失误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1 各分预案依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范围等,将其划分若干级别,实施分级响应策略,以提高处置效率,加强预防预警。
4.1.2 对于未制定相应分预案的突发事件,则应根据上级行及长沙中心支行有关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1.3 分预案及有关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应明确报送的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
4.1.4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在工作时间统一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报送分预案确定的相关业务单位(部门),同时以电话和书面方式,分别报送长沙中支办公室秘书科和宣传信息科,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突发事件应通过加密电话予以上报;在非工作时间则统一报送长沙中支政务值班室(电话号码见附件9.3)。
4.1.5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为保证时效,在抄送直接上级的同时,可以越级上报,可以同时抄报地方党政等相关方面。
4.1.6 领导小组决定信息的通报范围及形式。
信息通报应充分考虑次生、衍生、耦合灾害事件,及时做好预警、应对工作。
4.2 通讯
4.2.1长沙中心支行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保持与人民银行系统、省内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的通讯畅通,及时更新电话、传真号码。办公室、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24小时电话联系畅通。
4.2.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第一时间与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并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
4.2.3 通讯应满足保密需要。
4.3 应急处置
4.3.1 各部门(单位)依据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确定的分级响应权限,及时预防、预警、控制、处置本级职责内的突发事件。同时,还应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可能次生、衍生、耦合的灾害事件作出评估,采取措施。
4.3.2 领导小组根据授权及实际需要,可运用长沙中心支行及省内人民银行系统全部资源,并申请或协商其他外部支援和帮助。
4.3.3 处置工作应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4.5应急结束
领导小组经过评估,可向行长或行长办公会议申请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批准后解散相关应急处置机构并宣布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处置中的通讯、文件运转、信息及新闻工作等由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5.2 应急处置中的物资、后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5.3 应急处置中的业务处理系统由业务部门会同科技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落实保障。
5.4 消防、电力及通讯中断、计算机系统瘫痪等常规突发事件的应对演练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
6.2 处置评价及内审
6.2.1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归档以外的资料由主办部门(单位)留存、处理。
6.2.2 内审处可于处置工作期间或其后,展开内审调查,并应就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出具内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突发事件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对处置工作作出描述及评价,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提出内审处理建议。
6.2.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领导小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1.2 各部门(单位)要组织本部门(单位)职工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1.3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7.2 宣传
各部门(单位)要制定职工应对应急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开展应急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防范意识。
7.3 培训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预防、自救和互救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手册,提高应急能力。
7.4监督管理
由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指挥部负责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1 总预案及各分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8.1.2 总预案由中心支行办公室负责评审、更新;分预案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评审更新,并向办公室报告评审情况和更新后的分预案;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由科技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协助评审、更新,并向中心支行办公室报告评审情况和更新后的分预案。
8.2 审核、解释部门及联系人
8.2.1 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应报送中心支行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提请行长办公会审定。
8.2.2 总预案由中心支行办公室解释;分预案由主办部门(单位)解释;主要计算机业务系统预案由科技处解释。
8.3 预案实施
总预案及各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 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