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组织保障
6.3 制度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有效的救援,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湘企业和省内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应急救援资源,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湘企业和地方军工各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作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制。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湘企业和地方军工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暂行)》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各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地方应急体系设置,军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就近、快捷、有效控制及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国防科工办设立湖南省国防科工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国防科工办主任任组长,省国防科工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国防科工办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由该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由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负责管理。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湘企业和地方军工各企事业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并分别与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和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军工单位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救援体系衔接事宜;及时向国防科工委、省人民政府和军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报送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军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2.2.2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处理省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修订本预案,编制、实施省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统筹应急指挥、保障和重建体系建设;受理、处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报警。
2.2.3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应急指挥机构
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指导本局及所属单位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督促所属单位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指导所属单位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报送本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并传达应急处置指令,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建立并管理本局事故应急专家机构。
2.2.4军工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救援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当地和上级事故救援应急机构求助。
2.2.5省国防科技工业事故应急专家组
负责为省应急领导小组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和技术支持,为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国防科工办建立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湘企业和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以上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必要时将风险分析评估情况通报省安监局和省有关单位。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设立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报警电话,接受有关单位、公民的报警;各级国防科工事故应急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各级国防科工事故应急机构值守人员在接到有关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通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2.2处警。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方案,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较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四级。
4.1.1一般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Ⅳ级):指军工单位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
4.1.2较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
4.1.3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Ⅱ级):指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Ⅰ级):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社会危害及影响重大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报告或通报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局(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2Ⅲ级响应
较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局(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3Ⅱ级响应
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将情况报告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省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局(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省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国防科工委和省人民政府。
4.2.4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领导小组、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向国防科工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3信息报告和处理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发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行记录,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
接报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障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直至省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第一时间的报告;事故应急机构的接报及其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机构的报告;对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的支援请求。
4.4应急处置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上级和地方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上级和地方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做好后继报道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现场人员疏散、避险或处置;组织应急信息系统保障;调集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施抢险、排险、疏导、警戒、救护、个人防护、接洽外部应急支援力量等;调动应急抢险车辆、装备、器材、医疗设备、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4.5信息发布
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部门、单位)及时向上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上级事故应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进驻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处理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省国防科工办、国防科技工业各局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省、地方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6.2组织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6.3制度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6.4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
6.5资金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6.6物资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及其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生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国防科工事故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应急队伍专业素质。
各级国防科工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国防科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国防科工办、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指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规定的分类方法和标准,结合国防军工科研生产特点确定的,本身具有危险性的设备系统和设施。
生产安全事故:指区别于核事故以外的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及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常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国防科工办印发并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