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例。
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6.应急预案体系。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人民政府应对本省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七)2。
(2)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预案体系见附件(七)4。
(3)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州)、县(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市(州)、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市(州)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根据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送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是本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本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办事机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工作机构。省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专项应急预案和省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见附件(七)1。
4.市(州)、县(市、区)机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5.专家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七)3。
1.预测与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2)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预防行动。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①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②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④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⑤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⑥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省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政府和部门(单位)。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报送。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事侨务、台湾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2)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处置,控制事态,并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加强与驻湘部队、武警、中央在湘单位、毗邻省(市、区)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跨国(境)的,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批准后启动省相关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4)指挥与协调。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①组织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③协调有关市(州)、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⑤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5)现场应急基本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②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③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④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⑤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⑥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⑦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
(6)紧急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省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需要宣布全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实施。
(7)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紧急状态的解除,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宣布。
3.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需要省级相关部门提供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省委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会同省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四)应急保障
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资源。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充实现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湘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2.财力保障。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省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中央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3.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省发改委要会同储备物资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省商务厅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如肉、糖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省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4.基本生活保障。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5.医疗卫生保障。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应对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伤员入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6.交通运输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作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省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7.治安维护。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人员防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9.通信保障。省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10.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11.科技支撑。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决策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五)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基层应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本单位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2.宣传和培训。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民众防护和应急管理工作宣传。
省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省教育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省人事部门应当会同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责任与奖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附件
1.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日常工作,领导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经委负责电力、石油、铁路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铁路、民航、通信、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医药用品等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省卫生厅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动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省水利厅、省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堤防、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省商务厅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肉、糖的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公众无线电通信网络受到重大突发干扰的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建设项目。
省人事厅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
省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省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各类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省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
湖南保监局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军品生产及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负责涉外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武警总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航空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二、专项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为例。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快速、高效、安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工作原则。
(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单位)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建设厅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政府新闻办、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省环保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由省交警总队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在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3)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委政法委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督促做好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省交通厅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组织省内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批复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省建设厅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参与涉及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调查处理低速汽车、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专家组。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时,为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预防预警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各级交警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2)公众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电话报警。
(3)信息分析与发布。交警部门应及时将监测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2.预警行动。
(1)接警。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处警。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警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市(州)、省交警部门报告,市(州)、省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市(州)、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向相应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2.事故报告。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地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州)公安局,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电传至省交警总队指挥中心。
发生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地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公安厅,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电传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生Ⅱ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地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电传至公安部。
3.应急响应行动。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市、区)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市(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发生在高速公路的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所属大队负责处置,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要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市(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州)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发生在高速公路的Ⅲ级道路交通事故,由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负责处置,省交警总队要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Ⅱ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由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故基本情况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或公安部。
4.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程序。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②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③发生Ⅱ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秩序维护组、急救抢险组、现场勘查组、调查访问组、施救清障组和善后安抚组,并预留机动力量。当事态演变扩大到Ⅱ级、Ⅰ级时,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迅速报请指挥长,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措施,组织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保险、消防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处置救援。
(3)应急处置措施。抢救伤者, 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五)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离至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法规处理。有关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事故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事故所在地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特别重大(Ⅰ级)交通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派遣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3.信息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交警总队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六)应急保障
1.人力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财力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物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储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5.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治安维护。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措施。
7.人员防护。在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当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疏散人群。
8.通信保障。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9.公共设施。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10.科技支撑。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七)监督管理
1.宣传和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宣传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预案演练。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3.奖励与责任。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监督检查。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交警总队、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八)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情况变化,由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交警总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省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部门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为例。
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有效防范和应对农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农牧业和国土生态安全。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农业生物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害减灾;属地为主,分级联动,各司其职。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1.应急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经委、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农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主持灾情会商,公布救灾情况,监督检查现场指挥工作;调集储备防治物资,调度应急队伍。
(2)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农业厅研究拟定全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防治经费的申报、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
省民政厅负责灾后群众安抚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工伤亡的抚恤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省交通厅组织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对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运输,协助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广铁长沙办事处、广铁怀化办事处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物资的铁路运输,协助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救援物资的空运与航空地面保障工作,协助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进行传播。
省邮政局协助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协助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省经委协助省农业、省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检疫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的检疫监管及除害处理工作,防止农业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
省工商局协助农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通过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传播疫情。
省科技厅组织农业生物灾害抗灾、防灾的科技攻关。
3.专家委员会。以从事农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的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对策和意见,提供技术咨询,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三)预防预警机制
1.预防预警监测。各级农业、牧草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农业有害生物危害,调查取样,派专人管护现场,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农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省农业、省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
2.预防预警行动。
(1)接警。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告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要设立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公民和组织可直接向各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有关信息。
(2)处警。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必要时,建议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3.预警支持系统。
(1)建设省、市(州)、县(市、区)、乡镇4级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设立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保植检、监测机构,引进生物信息学专业人才,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要配备生物灾害兼职预警人员。
通过国家、省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处理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利用公共信息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生物灾害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2)建设农业生物灾害预警系统。
1)分区预防。根据农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实行分区预防。对可能发生农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加强预防预警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加强信息交流,提高预防预警水平。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农业有害生物信息,建立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库。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预警措施与控制技术。
4)加强检疫监管。省农业、省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同时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检疫跟踪和疫情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或再次传入)。
4.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级,颜色表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预警级别发布。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综合分析农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四)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农业生物灾害按其严重性、紧迫性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级。
(1)Ⅳ级响应。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市(州)、5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下。
(2)Ⅲ级响应。本土常发性、迁徙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市(州),10个以上县(市、区)、4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20%以下。
(3)Ⅱ级响应。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20个以上县(市、区)、6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20%以上,30%以下。
(4)Ⅰ级响应。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7个以上市(州)、40个以上县(市、区)、10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3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农业有害生物在我省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农作物、牧草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外来农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农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2.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2)Ⅲ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
(3)Ⅱ级、Ⅰ级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防治工作。当发生Ⅰ级农业生物灾害时,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予以援助。
3.信息报送和处理。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农业生物灾害的信息责任报告单位,植保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是生物灾害事件信息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属于有害生物的,应输入有害生物信息库在48小时内报告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4.指挥与协调。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农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开展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处置。
(1)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基层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上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地市(州)、县(市、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接到信息后,根据农业生物灾害和级别启动预案并组织实施;对灾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生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3)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灾情级别启动本预案,部署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发生现场,组织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设备调集等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6.信息发布。
(1)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农业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7.应急结束。由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作出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提交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
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送灾情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后,由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公布下一阶段工作部署或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工作
1.善后处置。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2.社会救助。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该农业生物灾害对农业、水生植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3.后果评估。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六)应急保障
1.通信保障。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器材。省通信管理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人员保障。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和人员参加救灾,维护社会稳定。
3.物资保障。省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建立农药、施药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确保应急所需。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因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配置专用交通车辆。公安部门应做好专用交通车辆通行证发放工作,确保交通畅通。
5.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确保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
6.治安维护。公安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协助处理各种纠纷,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七)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农业部门应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2.宣传和培训。按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的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提高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
3.奖励和责任。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有害生物是指影响农作物及饲养动物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物、虫、螨、软体动物、杂草等生物。
外来有害生物是指本地生态系统中原来并没有的生物物种,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及饲养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应实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农业生物灾害指由有害生物引起的防治难度大,严重危害农牧业生产和国土生态安全的自然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2.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省农业厅根据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3.应急预案解释部门。本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农业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4.应急预案实施时间。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地方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县××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例。
××县××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协同处置、资源整合、科学应对的原则,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应急组织机构
1.镇应急委。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镇应急委),作为非常设领导机构,由×××任镇应急委主任,×××、×××……任镇应急委副主任,×××、×××……为镇应急委成员。
成员单位:党政办、财政所、××学校、××派出所、民政所、司法所、林业站、交管站、劳动与社会保障站、农技站、镇卫生院、安监站、动物防疫站、宣传文化站、供电营业所、农机站、×××……
2.镇应急办。镇应急委办公室(简称镇应急办),作为常设机构,设在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辖区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任由党政办主任兼任,并指定×××负责日常工作。镇应急办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电话:××××××××。
(三)运行机制
1.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
1)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镇各相关部门设定专职突发事件信息员,各村委会主任为信息员,积极发动辖区群众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能力。
2)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本镇或本部门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镇和本部门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2)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应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由镇应急办及时上报县应急办。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序。各相关部门、村委会信息员发现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镇政府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在15分钟内上报镇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情况紧急时,带班领导可授权值班人员直接向“110”报警台报警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镇应急办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应急办报告,并将镇应急办领导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村委会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各村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应急办。同时,镇应急办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2.先期处置与指挥协调。发生突发事件后,在积极向上报告信息的同时,要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和级别划分,在镇应急办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相关村委会和站(所)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镇党政领导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派出所所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事发地村委会主任也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预案,积极组织协调应急队伍赶赴现场,紧急研究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救援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事发地村委会主任对事故发展趋势及现场处置情况向镇应急办续报。
(4)根据需要,成立抢险组、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物资保障组、疏散群众组等组织,按照各组任务划分,组织实施抢救受伤者和物资财产,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现场救援工作。
(5)协调辖区各相关部门、村委会和相关站(所)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6)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善后工作。
(1)应急结束。镇政府应急办、各项处置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处置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通知上报镇政府应急办,经镇政府或上级政府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2)善后处置。镇应急委会同事发地村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结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镇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村委会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分别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镇人民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社会救助。镇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4)调查与评估。镇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应急委。镇应急委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应急保障
1.人力保障。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2.经费保障。镇财政负责将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镇年度财政预算,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3.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镇应急委统一协调。
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
4.基本生活、医疗卫生保障。镇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镇卫生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治安维护。镇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事发地所在村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6.宣传、培训和演练。镇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镇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附件1:××镇应急办成员通讯录(略)
附件2:××镇应急管理信息员通讯录(略)
附件3:××镇辖区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表(略)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公司锅炉事故应急预案》为例。
×××公司锅炉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迅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供气分厂热力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工作原则。锅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供气分厂热力站发生锅炉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风险隐患分析
公司主要危险源在于锅炉、油库、熟料煅烧、煤粉制备、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变电站、金属焊接、电工、登高等危险作业场所。公司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原因、后果等风险隐患分析。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公司设立锅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公司总调度室总调度长任总指挥,公司安环处处长、供气分厂厂长任副总指挥,公司生产制造部、供气分厂、保安处、物管处、职工医院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预防和处置锅炉事故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修订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建设锅炉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锅炉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和演练;审批用于锅炉事故应急救援的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的购置计划;检查、督促做好锅炉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有毒有害及高温承压介质的跑、冒、滴、漏现象;发布应急救援指令,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锅炉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并向上级报告和向有关单位通报锅炉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援;宣布应急结束,组织锅炉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与教训;负责对热力站的职工进行防热介质烧、烫伤及烟气中毒救援方法的知识培训,向周边各区提供有关锅炉特性、救援知识的宣传材料。
2.应急救援队伍。公司成立通信联络、抢险抢修、侦检抢修、医疗救护、消防、治安等锅炉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锅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通信联络队。通信联络队由公司总调度室组成,主管生产的副总调度长任队长,负责各队之间以及对外的通信联络;负责在接到报警后,迅速通知指挥部、各救援专业队及各有关部门、分厂、车间、公司,查明事故发生部位及原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锅炉事故扩大,下达应急救援指令。
(2)抢险抢修队。抢险抢修队由公司生产制造部、安环处、维修公司、事发单位组建,公司总调度室主管设备的副总调度长任队长,负责在接到通知后,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具,切断事故源;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指令,迅速抢修设备、管道,控制事态,以防扩大;有计划、有针对地预测设备、管道、阀门泄漏部位,进行计划检修,并进行封、围、堵等抢修措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3)侦检抢修队。侦检抢修队由公司安环处负责安全的人员、负责环保的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组成,安环处副处长任队长,负责侦检蒸汽、热水、热渣、烟气及爆炸范围,迅速使烫、烧伤者、中毒者撤离事发现场,并送往医院;向事发单位提供防护用品,负责迅速查明蒸汽、热水、烟气泄漏点,爆炸的影响范围,确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对事故抢修人员的防护监护,指导抢险抢修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当防护用具不够时,迅速调配其他岗位的备用防护器具;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安全环保部门负责锅炉事故现场,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协助有关部门对外发布安全环保信息。
(4)医疗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由公司职工医院组建,医院院长任队长。负责为烫、烧伤者、中毒者、外伤者等伤员提供医疗救护或将其转院治疗;熟悉热介质及有毒介质对人体危害的特性及相应的医疗急救措施;制定锅炉事故的医疗急救方案,并有计划地开展演练;储备足量的急救器材和药品,随时备用;锅炉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做好准备工作,对烧、烫伤及中毒者,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进行输氧急救,重伤员应及时转院抢救;当本公司救援力量无法满足救援需要时,向市以上医疗单位申请支援并迅速转移伤者。
(5)消防队。消防队由公司保安处组建,公司保安处的消防队队长任队长,负责掩护抢救者切断事故来源,进行灭火,协助事发单位迅速转移受伤人员离开事发现场;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消防车,消防人员佩戴好防护面具,携带抢救伤员的器具赶赴事发现场,查明有无受伤人员和操作者被困,及时转移严重受伤者、被困者离开危险区域;现场指导抢救人员,消除危险物品,开启现场固定消防装置进行灭火;协助事发单位迅速切断事故源和排除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负责现场灭火过程中的通信联络,视火灾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请求联防力量支援;现场固定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等要按规定经常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负责向上级消防救援力量提供燃烧介质的消防特性,烧、烫伤及中毒的防护方法,着火设备的禁忌注意事项;有计划地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提高灭火抢救的实战能力。
(6)治安队。治安队由公司保安处组建,保安处处长任队长,负责在发生锅炉事故后,佩戴好防护面具,迅速奔赴现场;根据锅炉爆炸(泄漏)影响范围,设置严禁区,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巡逻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区;接到报警后,封闭厂区大门,维持厂区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外来救援力量进入事发地点,严禁外来人员入厂围观;实施事发区域交通管制,指挥抢救车辆行驶路线,组织群众及时疏散。
(四)预防预警机制
1.日常防范。
(1)加强对危险目标的管理和监控。对所确定的危险目标,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和途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各种预防措施落实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建立相关的责任制。热力站应坚持每小时巡回检查,生产制造部要会同其他职能处室定期对锅炉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艺指标,确保不超温、超压、缺水,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确保危险源的安全可靠。
(2)加强对危险源目标内各种设备和各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维护保养。对现有的容器、管道、阀门、计量仪表、安全附件要加强维护保养,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跑、冒、滴、漏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供气分厂应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生产岗位事故的管理,确保各种防护器材完好备用。
2.预警。公司设立统一的应急救援报警电话。总调度室:×××××××(24小时值班);保安处出警队:×××××××(24小时值班);安环处:×××××××或手机(×××××××××××)。
公司员工、操作人员或保卫人员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刻拨打公司应急救援报警电话,接警人员应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锅炉事故的严重程度,通过电话或公司广播等向全公司发布救援指令,并依法依规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五)应急处置
1.应急救援程序。
(1)一旦发现锅炉事故,应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警,事发单位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公司总调度室接警后,应迅速向各应急救援队伍报警和指挥部报告。公司总调度室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指挥部(公司总调度室),并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治安队接警后,应根据可能引起热介质烧、烫伤及烟气急性中毒和爆炸物的影响范围设置警戒线,封锁有关道路,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并指挥各种抢救车辆,有秩序进入抢救区域,安排好群众疏散路线,必要时通知公司门卫关闭厂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围观。消防队接警后,应火速赶到现场,视火灾情况进行灭火,迁移可燃物品。围堵截流可燃液体,控制事态。医疗队接警后,应迅速通知全体医疗人员,准备急救药品、器具,根据相关预案进行抢救受伤者及中毒者。抢修队接警后,立即集合各工种人员集中待命,物资设备到位,并根据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抢险、抢修。侦检队接警后,迅速实施侦查、监测、查明事故影响范围,确定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及烧、烫伤、爆炸范围,查明受伤和中毒者情况,迅速使其脱离危险区域,送医疗救护队抢救。
(3)操作人员应在消防队配合下,穿戴好工作服、帽、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戴好手套,立即关闭蒸汽外泄点前的阀门。锅炉受热面爆管造成热介质外喷,防止人员接近,以免伤人,能维持水位要加强锅炉给水。不能维持正常水位,应紧急停炉,锅炉下渣防止人员烧、烫伤。
(4)各专业队抢救结束后,做好现场调查、清洗工作,恢复工艺管线、电气仪表、设备的生产状态,组织开展生产。为使锅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反应快速、指挥统一、行动高效,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警戒与人员疏散。危险区域的划定、人员疏散的路线依据锅炉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结果确定。锅炉事故扩散范围及事故后果模拟分析参见《危险评价方法应用》。
(六)应急保障
1.制度保障。
(1)公司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夜间由公司总调度室和供气分厂调度室负责。一旦发生大量有害物及热介质泄漏、着火等情况时,公司总调度室应按本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通知报告指挥部,以防事故进一步蔓延和扩大,尽力将事故危害降至最低。
(2)公司职工应认真学习《锅炉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锅炉管理的法规文件,熟悉锅炉的性质,了解本预案的基本要求,使其充分认识到锅炉事故的重大危害性。
(3)公司应加强锅炉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各专业队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训练1次,每年进行1次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各种器材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提高指挥水平和救援技能。
(4)指挥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检查活动,检查各救援专业队本季度的工作情况,确定下季度工作计划。
(5)公司将救援工作考核列入经济责任制,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巨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装备保障。公司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根据需要,将抢修抢险、个体防护、医疗救援、通信联络等装备器材配备齐全,并派专人维护、保管、检修、确保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能有效使用。同时,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人员变化进行组织调整,确保落实,并定期检查保养各种防护、消防、指挥、通信、报警、抢修等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和药品急救医疗器材。
3.监督管理。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印发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七)附件
1.公司主要危险源场所风险分析表(略)。
2.有关单位联系电话(略)。
3.安全、消防、个体防护设备和器材分布图(略)。
4.疏散示意图(略)。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实例
现以《××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例。
××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拥挤、踩踏伤亡事故中的人员伤亡,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迅速疏散人群,及时开展救援,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编制依据。依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2)车站等公共场所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3)各种游园、灯会、花会、庙会等民间传统活动,政府组织的梨花观赏周等重大节日活动、大型演唱会、纪念庆典、体育赛事等活动发生的拥挤、踩踏伤亡事故。
(4)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分别适用县政府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
4.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依法处置、职责明确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依靠科学、反应及时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县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指挥部下设情报信息、事故处置、新闻宣传、政策法规4个专门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指挥。
2.职责分工。
县指挥部负责对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安全事故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采取救援、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措施,负责审定新闻报道意见和宣传报道口径,对县内新闻报道稿件审核把关。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协调和保障工作,综合整理情况信息,拟定决策建议,传达指示和命令,协调各专门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监督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根据县指挥部的授权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情报信息组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文体旅游局、县商务局等单位,负责搜集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观赏热点地区、大型购物场所、公共复杂场所及大型活动中人员聚集密度、环境复杂情况等安全事故隐患的情报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事故处置组成员单位有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交通局、县卫生局等单位,负责研究、拟定现场紧急疏散、救援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宣传组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单位,负责提出宣传报道意见,拟定报道口径,指导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
政策法规组成员单位有县政府法制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负责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指挥,落实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与预警支持。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情报搜集途径,采取多种手段及时获取可靠的情报信息,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实现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对所搜集的情报要立即上报上级机关,为判断预警级别提供决策依据。
县公安局根据获取的各方面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将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单位。
2.预警级别划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代表色为蓝、黄、橙、红。
(1)Ⅳ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10,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Ⅳ级预警。
(2)Ⅲ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5,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Ⅲ级预警。
(3)Ⅱ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3,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环境复杂,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Ⅱ级预警。
(4)Ⅰ级预警。活动中人员数量超过核定安全容量1/2,场地存在拱桥、坡道、台阶、瓶颈路段、不通畅出口等危险部位,环境非常复杂,有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为Ⅰ级预警。
3.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接到Ⅳ级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搜集情报,加强分析,及时上报;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动向,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2)Ⅲ级预警响应。接到Ⅲ级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做好一切准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战前动员,开展战前训练;加强值班备勤,准备随时执行处置任务;密切关注动向,及时掌握情况;视情况修订行动和保障方案;加强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3)Ⅱ级预警响应。接到Ⅱ级预警信息后,迅速启动本预案,建立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进行救援战前动员,完善行动和保障方案,强化临战训练;救援力量严守岗位,保证指挥通信顺畅;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严密掌握重点地域和重大活动动态;做好人员疏散准备,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4)Ⅰ级预警响应。接到Ⅰ级预警信息后,指挥人员全部进入指挥位置,指挥网全部开通,确保不间断指挥;各级救援处置力量迅速集合,开赴现场,高度戒备,严阵以待;打开疏散通道,预留救援绿色通道,控制危险部位。
(四)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按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伤亡的程度可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表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
1.Ⅳ级。为一般安全事故,死亡不足3人,本县能自行救援的。
2.Ⅲ级。为较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至9人,在省、市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援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3.Ⅱ级。为重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至29人,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援下,在省指挥部的直接指挥和组织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4.Ⅰ级。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0人以上,在国家安全事故主管部门的直接指挥和支援下,能有效处置并消除后果的。
(五)应急反应处置
1.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
(1)Ⅳ级安全事故的反应。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迅速启动本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2)Ⅲ级安全事故的反应。发生较大规模的安全事故后,在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各有关部门全力展开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3)Ⅱ级安全事故的反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民发动、全县参与,调动多方面力量和资源,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措施开展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Ⅰ级安全事故的反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后,在国务院和省指挥部的指挥和支援下,全力以赴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安全事故的处置措施。
(1)及时确定安全事故的原因和危害程度。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判断安全事故的原因和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上报信息,确定安全事故级别,进行相应的处置,并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
(2)制止混乱,及时疏散群众。现场指挥部迅速发布通告,通报公众紧急危险情况,告知公众保持冷静,及时打开疏散通道,迅速、有序疏散现场群众。
(3)根据情况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分流无关车辆、行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根据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和人员拥挤程度,经指挥部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实行区域交通管制,防止人员过度拥挤,确保人员疏散和救援通道畅通。
(4)及时救护、救援。迅速组织力量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对处于危险境地的人员组织力量全力解救。
(5)维护社会秩序。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省、市指挥部领导下,由新闻宣传组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拟定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宣传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本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正确引导舆论。
(六)后期处置
1.后期评估报告。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事故的处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处置概况、指挥机制运行情况、伤亡人员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
2.社会救助。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社会、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确保资金、物资的专项使用。
3.抚恤与补助。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的工作人员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补偿与赔偿。对紧急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器材设备及其他物资,在处置行动结束后应及时返还,并给予补偿;不能返还或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七)保障措施
1.通信保障。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保障方案,提供技术、设备保障,建立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通信需要。
2.应急救援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处置队伍,制定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2)现场救援保障。各安全事故处置成员单位要充分组织好处置和救援保障工作,保证所需机械设备、工具及时到位;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用品的供应。
(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局要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
(4)经费保障。财政局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技术储备保障。各单位要根据自己承担的任务和处置的需要,加强本部门安全事故预防处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紧急疏散、紧急救治、救援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其他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预防工作研究。
4.物资储备保障。有关单位要建立救援装备储备库,储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并负责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与保障计划,做好装备器材、救治药品、交通通信工具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将加强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公众避险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防范风险的意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自救互救常识,培养公众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的习惯,使公众能够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有组织、有秩序地活动。
6.演习演练。安全事故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安全事故救援综合演习,检验和提高处置行动的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所担负的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建设水平和处置能力。
7.监督检查。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八)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县公安局要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①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②预防或抢救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③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④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③拒不执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⑥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应急工作的。⑦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