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知识(八)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08-25 00:00 【字体:
七一、什么是突发事件信息沟通?
突发事件信息沟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监测网点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收集、报告、传递、分析、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活动。从信息流向看,可将突发事件信息沟通分信息上报、信息交流、信息共享。
(一)突发事件信息上报  
信息上报,即通常所说的信息报送,主要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二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三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虽然政府和有关机构已经建立了一些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系统,但是由于突发事件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各异,发展趋势复杂,仅仅依靠政府和相关机构的途径是不够的,应当在最基层的单位和机构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收集和报告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报告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专职信息员主要在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设立,在其他领域可设立兼职信息报告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告义务,是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的具体表现,体现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在应急管理中,成熟和广泛的公民参与可以丰富和充实其内容,强化政府的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推动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突发事件信息交流  
突发事件信息交流是指突发事件信息的横向流动。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换突发事件信息。二是不同区域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交换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不同的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之间交换突发事件信息。
(三)突发事件信息共享  
现代应急管理要求不同主体对各类突发事件综合性地加以应对,其前提是信息共享。由于我国部门分割的行政体制,信息流动多以纵向垂直流动为主,横向共享与整合程度不够。许多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方面希望从其他部门获取有用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对自己所掌控的信息实行封锁,结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能有效自由流动。各级政府都建立了技术和硬件先进的电子政务系统,但它们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信息共享功能,出现了“有电子,无政务”的怪现象。
有的部门以应急管理性质特殊、需要保密等为借口,拒绝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其实,应急管理中的大量信息都是公共信息,不能将公共安全神秘化,不能限制突发事件信息的共享。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在美国,司法部、FBI、国防部长办公室坦言,90%的信息都是可以公开获得的,只有大约10%的信息是涉密的、敏感的、受限制的。我国政府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同时,我国突发事件信息的整合、分析、梳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单纯的信息汇总与加工对于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与态势意义不大,而整合、分析、梳理可以从中挖掘出更有价值的信息。
目前,我国对突发事件信息共享与整合的责任缺少规定,也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此,我国应该站在战略高度,尽快制定出信息共享与整合的法律、法规,将其作为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信息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为了解决突发事件应对中“信息孤岛”问题,还可以在同级相关部门或毗邻区域政府间建立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改变不同部门之间不了解的状态,促进突发事件信息的横向跨部门流动。
重大突发事件通常具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因而需要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联动。同时,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骨干与突击力量。地方人民政府与武装力量之间也必须在保守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还有,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应该加强与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WHO等国际机构以及各有关国家的合作,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加强信息和情报交换,为合作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奠定基础。
加强信息联动与合作,一是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防灾、减灾的活动,通过多边或双边国际合作关系,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二是随着武装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程度的提高,需要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之间的信息交流。三是各级政府,特别是相邻省市区政府之间应该建立通畅的突发事件信息交流渠道,可按地域或流域构建跨区域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合作关系,定期会商公共安全形势,为处置联动奠定基础。
七二、什么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其流程和原则是什么?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以便于知晓的形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活动。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流程包括4个关键环节:第一,收集、整理与分析、核实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全面;第二,根据舆情监控,确定信息发布的目的、内容与重点、时机。其中,有关行政机关要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或作一定的技术处理;第三,确定信息发布的方式,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第四,根据信息发布后的社会反应,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后续发布或补充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以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做到数据统一,口径一致;二是真实性原则。真实性要求突发事件信息准确可靠,客观全面。真实性是信息发布的生命力所在;三是及时性原则。要求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布,抢占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发布权威信息,是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社会恐慌的有效途径;四是连续性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本身的各个环节。突发事件往往持续一段时间,而且发展态势瞬息万变,因此,在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五是公众导向原则。所谓公众导向是指信息能给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知识。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过程中,坚持以公众的知情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供公众亟须获取的信息。同时,信息发布的形式与技巧方面,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与理解能力,如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等。此外,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要以信息发布的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地对待突发事件。
七三、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角色是什么?
新闻媒体介于政府与公众之间,是突发事件中非常活跃的因素,现代媒体除强调独立、客观与公正之外,还具有即时性、直观性、扩散性、营利性等特点。突发事件由于具有突发性和轰动性,往往是媒体所关注的焦点。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出于自身职业敏感,迅速地进行报道,并配以直观的图片或画面,在国内外广为扩散。在突发事件中,传播情境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稍有疏忽就会给社会带来无可挽回的灾难,也会令媒体丧失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如何在确保新闻自由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这是一个非常敏感而棘手的问题。
在突发事件中,媒体是把“双刃剑”。它既能充当“灭火器”,也可能是“助燃剂”。在突发事件萌芽阶段,如果媒体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前兆和苗头,及时向相关政府传递潜在的危机信息,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把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会避免突发事件的爆发或者减轻其社会震荡;如果媒体处置不当,就会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助燃剂”。媒体在突发事件传播中可能扮演以下几种角色:
1、社会风险的预警者。媒体一方面可以对各种正在发生或者潜在的危险及时向社会提出警告,提醒公众注意,采取正确的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持续关注会给政府的管理者敲警钟,从而及时调整对已知信息的判断和解读,对可能爆发的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2、社会舆论的导向者。媒体在舆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其对社会“意见气候”的塑造上。一方面,媒体可以及时地搜集、表达公众的意见和需求,使公众的声音能够进入政府决策议程;另一方面,及时地宣传、解释政府的行动,引导公众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行动。
3、社会互动的沟通者。在突发事件中,媒体的作用还表现为充当社会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互动的沟通桥梁。这种桥梁角色体现在两个方面:
(1)社会动员。一方面,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媒体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及时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可能陷入惊慌失措的境地,这时媒体通过及时传递政府的行动以及公众应当采取的正确行动等信息,可以很快将公众的注意力和行动统一到政府所期望的目标上来,从而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社会整合。社会动员是使社会成员行动起来,社会整合则是在此基础上,协调各方的行动,提高整体效能。传播学认为,大众倾向关注和思考传媒所注意的那些问题,并按照媒体给各个问题确定的秩序分配自己的注意力。因而,媒体可以通过有意识的新闻报道,引导社会各方的思维和行为朝有利突发事件处置的方向发展。
4、突发事件信息的把关者。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知情权,是媒体应尽的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就没有“禁区”。扮演突发事件信息把关者这个角色,要求媒体清醒地把握好突发事件的传播程度、视角、态度等。媒体在传播信息时,还需对所报道的反面信息进行一定地限制和调控。由于突发事件报道具有强辐射力,并且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膨胀,因此突发事件炒作过头,更会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另外,媒体认识事件的视角、态度也极大地影响着人们的有关判断。媒体应当从正确的角度对信息进行筛选、甄别,而不应不加甄别地盲目报道,加深突发事件中的矛盾。
七四、政府在突发事件媒体应对中应注意什么原则?
现代文明社会的大众媒体,是社会公共资源,是现代文明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所代表的舆论是公众意见,不是地方官员的个人意志。地方政府需要深刻认识媒体地位及舆论传播的规律,以便建立良好的官媒关系。在危机传播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重视并且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合理引导舆论,有效化解危机,提高突发事件媒体应对的能力和水平。政府与媒体打交道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第一时间原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可以抢占舆论先机,避免谣言,掌握舆论主动权。在危机发生后,公众的大脑对于事件一片空白,心中有许多疑问,如果得不到及时准确的信息,公众就只能进行猜测和推断或到处打听小道消息,并且由于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没有了安全感,人们往往会做出夸大性的猜测和推断,产生恐慌,甚至还会出现不理智的行为。危机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新闻发布或发表声明往往有很大难度和很大风险。因为情况不很明朗,无法提供完整的信息,也容易说错话或容易提供错误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阶段式新闻发布”,即分阶段连续新闻发布。在事件发生之初,有多少信息就提供多少信息,如告知发生了何事,何时发生、在何地、涉及何人、伤亡情况、政府的态度和措施等等,做到这些就基本能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在这之后,再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不断地发布新闻。
2、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的本质和灵魂在于及时把握公众的信息需求,最大程度满足公众知情权,达到解疑释惑、消除误解和矛盾的效果。其目的在于使公众及时了解政府在各个方面的工作,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使政府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又使公众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包括事件过程公开、处置措施公开、事故原因公开和责任承担公开。无数的正反经验也都表明,突发事件的处理是否顺畅与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密切相关——公开透明程度越高,处理就越顺畅、公众情绪也就越稳定。相反,则会增加处理的难度,或使危机深化。
3、第三方原则。危机发生后,争取权威的第三方出来为你说话是危机公关能否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公众在危机中追求的是真实、公正,与危机没有直接联系的“第三方”人士说的话更容易让人觉得真实、公正。危机发生后,当事机构自己及时出面说明情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仅仅自己出面往往是不够的。要想有说服力,获得公众信任,最后化解危机,常常还必须借助第三方的力量。特别是在出现信任危机时,第三方的声音更加重要,对化解危机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组织自己的解释,鸣冤叫屈,辩解往往没有作用。说得越多,言辞越激烈往往不但没有说服力,并且还会有负面效果。
4、坦诚原则。坦诚的态度是化解危机最好的策略。坦诚包括:诚意、诚恳、诚实。诚意,即及时向公众说明情意,必要时致以歉意,以赢得同情和理解。诚恳,即不回避问题和错误,敢于负责任,特别是能正确面对和回应负面报道和谣言。
5、情感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往往处于恐惧和慌乱中,感到无助和绝望,这个时候民众最需要的是政府和领导,政府和领导者及时地出现,及时地鼓励,可以给他们依靠和方向,对坚定其信心非常重要。此时,充分的关注与同情可以建立共鸣,并赢得各方信任,及时的道歉往往能赢得尊重和谅解,缓解媒体和公众的不满情绪。建立信任,赢得谅解对于处理危机是非常重要的,领导干部或新闻发言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首先应表现出政府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关心,这样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一种亲和形象,才能带动大家一直克服困难,渡过危机。
6、口径一致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面对媒体和公众时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各部门各说各话,互相矛盾。各部门表态无序,混乱往往会造成公众的困惑、猜疑和恐慌,让人莫衷一是,最后丧失公众信任。为了避免出现表态混乱,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新闻发言人或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表态,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确保形成有效的对外沟通渠道,其他人员应该回避擅自对媒体乱表态。二是表态应该事先认真准备,力求科学,严谨。避免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三是要拟定统一的表态口径,如主要领导需要表态,也应按口径表态。
七五、什么是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其特点和意义是什么?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重要途径。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在行使应急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或拥有的突发事件信息,通过新闻发布的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并回答新闻记者的提问的活动。
特点:一是突发性与动态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所涉及的信息源具有突发性和动态性的特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必须根据应急处置的最新进展,源源不断地收集信息并向公众介绍,形成完整的信息发布链,满足媒体传播诉求和公众知情需要。二是紧迫性与表态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信息通常是公众高度关注的。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诉求十分强烈,除了追求时效性外,还特别注重报道内容的独家性和报道手法的细密性,在满足公众知情的基础上凸现媒体的自身价值。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的政府表态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形象,也是媒体报道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审慎把握。三是负面性与修复性。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性。对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存在的负面性内容,既要坦诚面对,不加掩饰,又要准确表达,不随意推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具有修复性是指在将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负面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充分表达政府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政府官员亲力亲为的务实形象等信息内容,赢得媒体和公众的认同与支持,以修复因突发事件的负面性而受损的政府形象。
意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于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体现责任政府的形象和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的建立,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了实质性的突破。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的有效实行与推广,体现了政府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能的根本改善,有力地推动了责任政府建设的步伐。随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的深化和完善,将促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更有回应性和更加负责任的行为。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减少各种流言和谣言的传播蔓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人心。有利于与事件相关的地区和公众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地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有利于公众正确理解和执行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应对方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之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机制,既是一项制度,又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快速高效的发布机制,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对于妥善处置事态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七六、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策略与技巧有哪些?
新闻发布会各个环节中的策略和技巧有助于帮助新闻发言人做好充分的会前准备,以轻松自信的状态走向发布台。在发布过程中讲究真实性、简洁性、严密性、新闻性,在答问环节从容面对记者提问,克服、避免和减少易犯错误,则可获取场上的主动权,保证发布的成功。
1、新闻发布要掌握的四个基本原则。
①真实的原则。在新闻发布中,“真实”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高要求。“真实”就是指要讲实话。新闻发言人是政府的代言人,是否对媒体如实以告,直接影响到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要实话实说,绝不能说谎,但也不能实话全说。没有授权的可以不说,真话可以少说,但不能说假话,不可以遮掩和蒙骗。
②准确的原则。准确性的要求主要涉及态度和细节两方面。从态度来讲,发言人的立场观点,应该符合政府的统一口径,不应夹杂个人理解;可以适当地灵活表达,但千万不要偏离准绳。发表对一事的判断,用语准确,留有余地,谨防失当。细节方面则应字斟句酌,保证准确权威。任何数据、事例都应该详细查证,判定确切无误以后才能公布。如果把握不足,可以向媒体做出解释,会后查实之后再及时回复。
③简洁的原则。直截了当,不绕圈子。单向的新闻发布(即新闻发布会开始时的发布辞部分)用时不宜过长。通常记者手头会有发言稿,发言人只要选择发布稿中最想强调的部分加以阐明,同时凸显出最有新闻价值的几点即可,切忌全文念稿。发布稿本身也应简洁明快,精当朴实,不要苛求记者抓住发言稿里的全部内容,而应突出重点。忌用太多的修饰语、官话、套话,而缺乏基本事实,记者感兴趣的是“干货”,千万不要把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埋没在无意义的空话中。
④严密的原则。所谓严密,是指发布新闻要注意逻辑严密,条分缕析。是否有清晰的表达层次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不仅是一个新闻发言人专业水准的重要体现,更关系到所发布新闻能否有效地为记者所理解和接受,也关系到能否有效主导局面。新闻发布注重说明、劝服和唤起关注,要防止错漏和混乱,这既需要事前充分扎实的准备,更需要灵活机动的现场表现。
2、多法并用。   
①提供数据,并作出阐释。最新、最权威的数据本身有很高的新闻价值,但不要一味地罗列数据。运用换算、对比、比喻等方法赋予数据意义,才更能掌握主动权。
②运用时间词,引起关注。比如“一季度”、“同比”、“环比”、“最新”、“措施实行几个月来”等用语都会凝聚记者的注意力,再加上实在的信息,一定能取得不错的发布效果。   
③抓准新闻由头,拓展开去。记者写新闻常需要一个由头,当发布一些时效性欠佳的内容时,有意识地抛给记者一个由头,能大大增加新闻上报的可能性。
④融基本立场于富有个性的言语之中。记者常把新闻发言人个性化的动作、言语等表现作为新闻的切入点。比如,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的总理懂得一个道理,就是知难不难,迎难而上,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不言失败。”“知难而进,永不退缩”一语铿锵有力,成为了很多媒体报道的关键词,给公众以极大的信心。
⑤以情动人,服务大众。为受众提供信息,是新闻媒体的重要功能。为公众谋福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新闻发言人恳切地呼吁媒体提醒广大公众注意某些情况,有助于树立亲民、爱民的政府形象,体现政府的服务意识,让公众产生亲切感。
3、应对记者提问的技巧和守则
答问阶段是新闻发布会最吸引入,也最具挑战性的环节。新闻发言人除了在发布会之前做好充分的“口径”准备以外,还要学会运用一定的答问技巧,一个成功的发言人必须从无数个有意发难的记者口中成长。新闻发布会是个舞台,新闻发言人面临的最大考验就是记者提问的挑战。只有对手都有精彩的表演,这场演出才能成功。  
(1)答问技巧。学会“进可攻,退可守”,牢牢掌握发布主动权。新闻发言人要成功地应答记者的提问,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记者“千人千面”,有“百事通型”、“旁敲侧击型”、“接二连三型”、“绵里藏针型”等等,每种类型都需要有不同的对应方法。但是任何时候都要记住,新闻发布会的答问环节不是简单的问什么答什么,而是政府机构“以我为主”的传播行为,所以一定要把握住回答的主动权,不能被记者牵着走。总体而言,答记者问应该注意以下7个方面:  
①直接性。面对正面提出的事实性问题,一定要直奔主题,给出具体答复,越直接明了,获得的报道效果就越好,空话套话过多就会分散记者注意力。对于敏感性问题则应避免直接回答,可以正面阐述观点,对问题本身不作过多评论;或者转换话题,将问题引入自己预设的步调。
②具体性。在新闻发布中,发言人作为政府代言人一定要充分传达政府立场和态度,有一些固定口径、说法是必须的,但千万不能忽视了新闻传播的特征。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数据材料的堆砌和具体业务的描述,缺乏主动的阐释和大方向的把握,也会使细节的深刻内涵得不到展现,难以充分实现发布的目的和初衷。因此,只有巧妙地将立场传达和事实阐释结合起来,将点与面、意义和事例融合起来,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布效果。
③态度鲜明程度。属于个人发布权限之外的问题应该诚恳地表示自己不便作出回应,并向记者建议可以征询相关负责部门的意见。而对于在自身归属范围内的提问,则应该明确地表达态度立场,刻意回避只会增加猜疑和误解。
④层次感。对于各种类型的提问都一定要讲究层次感,即逻辑分明、条理清晰。尤其是面对“接二连三型”或“新手上路型”的记者,发言人可以有意识地将他们的提问划分成几个层次,再一一作答。这样实际上是对提问作出有利自身的归纳,把握了场上主动,同时也便于记者抓住重点,选择性地作报道。   
⑤情感沟通。真诚地运用向记者致谢、询问满意度、寻找共同点、表达关切等情感沟通手段,能有效地拉近距离,化解矛盾。遇到原则问题时,严肃、坚定、义正辞严的情感传递也会让记者充分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并给出负责任的报道。
⑥时长。一般来说,一场发布会应把握好一定的时间节奏,回答单个问题尽可能不要太长,应照顾到更多的媒体提问。对于较为复杂,需要具体说明、层层剖析的问题不要过于担心时长,只要内容吸引人,时间稍长一点也不会影响报道效果。而对于某些可以化繁为简的问题,则可以加快速度。
⑦“以我为主”。新闻发言人要始终记住,不是问什么答什么,而是我原本想说、要说什么。要通过话语转换转到真正想讲、要讲的内容上来,不能被记者牵着走。有些常用的转折词可供参考,如:“我想您的问题主要是……”“您问的其实就是……”“按照你的思路,我想到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您说的不无道理,但有一点您可能没注意到……”“我很高兴您问到这个问题,现实中可能很多人都有类似的见解,实际的情况是……”总之,面对记者们的轮番上场,新闻发言人要能准确判断,恰当地运用传播技巧,不仅要大方得体地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还要“以我为主”,巧妙地把记者的注意力引到发布会要强调的核心议题上来。
(2)小心防范,避免走入答问误区。新闻发言人在答问期间,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心理准备,即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政府的声音被公之于众。所以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防止走入误区。总体而言要防止11个“不”,即不说谎、不错位、不泄机密、不谈个人意见、不要简单地回答“无可奉告”、不与争论、不授人以柄、不中计、不生气、不拖沓、不漫谈。这里要说明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不谈己见。新闻发言人回答所有问题都要有确凿的事实依据,根据自己对政务的了解和对政府立场的把握,作出负责任的回答。不宜使用“我个人的看法是……”、“我们私下可以这样说……”等违背职业操守的用语;也不能使用“不成熟的看法……”、“也许事情是这样的……”、“据我推测……”等说法。记者口头上问的是“你个人怎么看”,一旦见报就会变成“某某部门官员表示”,一定要警惕记者以个人名义来套话。要牢记,只要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对记者说话,发言人代表的就不是个人而是整个政府。
②不与争论。在一些情况下,记者(尤其是境外记者)出于职业需要会对发言人不断追问、发难;还有一些记者由于本身素质有限可能会出言不逊、言辞激烈。如果此时新闻发言人被激怒,与记者发生争论,并在不冷静的情况下回答问题,就会带来很多麻烦。这不仅使发言人成为新闻报道的众矢之的,更可能会因为答问的纰漏给政府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发言人一定要学会心平气和,处乱不惊,无论怎样的场面,都不能感情用事。只有不卑不亢、刚柔相济的表现才是化解困境的唯一方法。可以采取先礼貌而坚定地表明自己的态度,比如说“你对这个问题可能不太了解……”,“我能理解你的职业需要,但是事情是这样的……”,然后再一一说出自己的根据。如果记者仍然纠缠不休,就善意地劝他会后再继续讨论,以避免尴尬局面。
③警惕诱导。在事实不甚明了时,记者可能会自行作出某些假设性的陈述,然后请新闻发言人证实,比如“据我所知,事情是这样的……”、“有传闻称,……你对这个情况了解吗”等等,这种问题具有很强的诱导性,千万不能简单地回答是与不是,否则就是对记者作出的假设给出了明确肯定或否定。应该仔细听记者提问中的事实细节,回答时先把本部门掌握的实际情况简单扼要地作出说明,然后再澄清和解释记者陈述中的一些问题。
④节奏适当。如果回答某几个问题时间拖延过长,就会减少其他记者提问的机会,影响整场发布会的节奏和质量,所以回答问题应该力戒拖沓。新闻发言人针对提问,把基本态度、具体要点清晰明快地表达出来即可。要避免作报告、开大会的机关作风,事实清楚后无需再反复论证、老调重谈。希望某个事实被强调,靠的不是长时间和大篇幅,而是主题鲜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明。对于自身把握不大的问题,可以就自己有把握的方面重点阐述后就简要结束,并承诺会后再提供相关资料。
⑤切忌漫谈。这个提示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发布会上记者可能会超出主题提出一些问题,发言人对这些问题可以回答,但一定要收放自如,不要过多延展开去,偏离了发布会的主题;另外,发言人回答问题时不要节外生枝、自问自答,不自觉地从记者的提问延伸出去,漫谈其他问题,否则可能造成言多必失、喧宾夺主的后果。
⑥关于“无可奉告”。滥用“无可奉告”显然是与“增加透明度,加大信息量”原则相违背的,但也不是绝对不能用,主要是看什么场合,看面对的是什么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无可奉告”(no comment)是对问题“不予评论”、“没有什么要说的”之意。对于发言人来说,即使你说“我不想对此发表评论”、“没有什么要评论的”或“我对此没有什么要说的”,对于外国记者来说,你就等于说了“无可奉告”。所以,没有必要对“无可奉告”谈虎色变。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里克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经常需要使用“无可奉告”之类的语言,因为许多外交方面的事务是不能公开讨论的,大多数记者对此能理解并给予尊重。尽管如此,还是应该尽量少说“无可奉告”。因为,其一、“无可奉告”这个词在中文上所表达的意思与英文翻译还不完全重合,在中文表达上显得更生硬、冷漠一些,有时还有一点“不屑一顾”的意思,显得有点不恭敬,尽量不用这个词。其二、从宣传的角度讲,应该多了解一些信息告知媒体,不要以“无可奉告”一推了事。其三、发言人如果对某个问题不了解、不知情,或一时回答不了时,不能说“无可奉告”。其四、“无可奉告”这个词有时又可理解为“我知道,但我不说”。据一项研究表明,65%的人在听到这一词时会理解为你实际上已经默认。在危机和突发事件期间,关于涉及危机或事件本身的问题,新闻发言人不能使用“无可奉告”这个词,它会给公众一种冷漠无情和不合作的印象,极易丧失公众的信任。
七七、什么是应急政策体系?
应急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关为解决应急管理问题,经由一定的政治程序制定或执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的总称。应急政策的本质在于它是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价值分配的手段。应急政策通过要求或制约、提倡、禁止应急政策制定者所希望或不希望的行为发生,从而来解决应急管理问题,保障公共安全,通常表现为一种“为”或“不为”的准则和规范。
任何政策都是公共政策系统与政策环境相互作用下的产物,是应环境的需求而产生,同时也是随环境的变化而走向终结的,都要经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调整、政策终结的过程。应急政策也不例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当前我国的应急政策主要是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为目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具体体现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规范性文件中。
1、应急管理体制政策。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急管理体制方面的政策,重点是围绕构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机构职责、组成、级别、人员编制等方面内容。这些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党政系统工作人员。目前这方面还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政策措施,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等由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预防与应急准备政策。这方面政策在应急政策体系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结合的原则的具体表现。包括安全管理政策,体现在各项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政策中;培训宣传政策,除应急法律和应急管理文件外,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应急救援队伍政策,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政策;应急经费政策,包括应急资金和各级应急机构工作经费政策;应急物资政策,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政策;应急科研与产业发展政策,包括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
3、监测与预警政策。监测与预警政策包括应急平台建设技术标准、经费政策,信息报告政策(包括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员政策),监测政策(包括风险评估、排查、监测、报告政策),预警政策(包括预警宣布、解除政策)。
4、应急处置与救援政策。应急处置与救援政策包括应急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征用与优先运输、信息发布与管理政策。
5、事后恢复与重建政策。事后恢复与重建政策包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政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等。
七八、如何完善我国的应急政策体系?
完善我国应急政策体系,主要从应急管理体制、应急保障、应急宣传、应急信息化建设等政策的制定入手。
1、应急管理体制政策。建议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应急管理体制问题制定政策,以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可考虑建立类似俄罗斯紧急情况部和美国国土安全部的应急管理部门;由国家部委牵头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
2、出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该法规定的诸如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员、征用补偿、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等制度,还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和配套的政策性文件。
3、应急保障政策。建议国家强制性规定各级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制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政策,统筹制定全国统一的重大灾害物资保障基地建设政策,制定农房统一保险等政策。
4、应急宣传政策。建立应急宣传长效机制,从娃娃抓起,从案例学起,使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建议国家统一制定应急知识“上媒体、进课本”的政策,以普及公众应急知识。
5、应急信息化建设政策。便捷通畅的信息化手段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不可缺少的工具。目前,我国应急管理信息化手段相当落后:没有建立统一完整的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通信系统,机动通信和特殊通信装备不足,在常规通信瘫痪情况下,难以有效保障应急指挥,各地区、各部门、军队、武警之间不能实现互联互通。建议国家完善相关应急通信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政策。
七九、什么是应急法规体系?其作用是什么?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整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针对突发事件及其引起的紧急状态情况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制度、法令、条例、办法和标准的总称,是对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
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的作用:
1、规范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在紧急状态下,应急法律法规体系从5个方面对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进行规范:①确定政府行政紧急权力的范围和边界。②明确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目的。③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责。④确定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条件。⑤规定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的程序;
2、权衡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应急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有利于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和消除紧急状态,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合法化;另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防止出现权力与权利的完全失衡,使在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仍能保持最大限度的合理配置。因此,应急法律法规体系要明确紧急状态时期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规定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配置;
3、实现社会法律法规的完结。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了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行事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使法治在紧急状态下得以延续,实现了法治的完结性;
4、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因为情势所迫,公民的部分正当权利可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可能被要求履行正常社会状态下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因此,应急法律法规体系要对此作出规定,同时还应对公民的权利保障底线作出规定,以免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八?、如何完善我国的应急法规体系?
完善我国应急法规体系应从制定紧急状态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措施等入手,逐步形成严谨、统一的体系。一是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紧急状态法,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紧急状态制度;二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动员机制;三是制定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措施。在紧急状态下,国家机关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难以避免,其对公民的影响不逊于对其财产权的损害,必将有大量的公民就其人身权受损而向国家请求补偿。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补偿机制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仅确立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国家补偿原则,没有具体化,对公民人身权的补偿也未涉及,因而是不完整的。在现行制度下,这些损害难以得到救济,这要求我国在宪法上全面确立国家补偿原则,将对公民人身权的损害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内。由于紧急状态下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程度不一,范围广,要求国家全面补偿还难以实现。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补偿范围与标准,但也应以宪法对人身权损害补偿的认可为前提。此外,紧急状态下国家对其他公民权利如教育权的侵犯,也应该考虑纳入国家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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