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办公室:
根据《湖南省“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湘政办发〔2011〕64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十二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180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规划〔2015〕497号)要求,由省应急办负责组织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总结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一)总体情况。对《规划》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围绕《规划》确定的主题主线,对《规划》的总体目标、分类目标及量化指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评估各项指标实现程度及原因分析等。
(二)主要任务落实情况。对《规划》提出的应急预案体系、基层组织体系、应急队伍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平台体系、宣传培训体系、应急保障体系、科技支撑体系、风险评估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等十个方面建设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任务的具体进展、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三)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规划》提出的应急队伍、监测预警、应急平台、培训演练、应急保障、技术支撑、风险评估等七大类17个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及建设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对后续工作提出措施安排。17个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如下:
1、省军区省级应急专业力量建设。(省军区司令部)
2、省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建设。(省武警总队)
3、省、市、县三级卫生及重大动植物疫情检测与防控应急专业队伍和装备建设。(省卫计委、省农业委、省林业厅)
4、省水陆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
5、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省安监局)
6、省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工程建设。(省经信委、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电力公司)
7、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省气象局)
8、省110、122、119“三台合一”接报警本地网建设。(省公安厅)
9、省、市、县三级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各市州政府)
10、省专业应急平台建设。(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省林业厅、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局、省安监局、省煤监局、省人防办、省监狱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交警总队、省戒毒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
11、省应急管理培训基地建设。(省委党校、省应急办)
12、省应急技能培训与救援演练基地建设。(省卫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武警总队、省消防总队)
13、省应急物资保障工程建设。(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14、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市州政府)
15、省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省人防办)
16、省应急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省政府办公厅)
17、省突发事件评估机构建设。(省政府办公厅)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对《规划》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应对突发事件新形势、新要求,提出进一步推动我省应急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以及“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基本思路。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和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要突出重点,注重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性描述和定量监测分析,形成量化评估结果。要注重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广泛听取有关单位、领域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
(二)《规划》总结评估中涉及的总体目标、分类目标、主要任务、17个重点建设项目等指标要素在《规划》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均有具体内容和明确要求,请各责任部门(单位)认真对照《规划》内容进行总结评估,汇总上报。请各市州和省有关单位于
联 系 人:蒋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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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