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01/2010-71611 文号:湘政函〔2010〕9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00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5-09
签署日期:2010-04-08 登记日期:2010-04-08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4-08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娄政[20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1、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2、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县市区

补偿标准(单位:/亩)

地类修正系数

水田

旱土

经济

林地

草地

林地

园地

市区

45375

41184

35816

30260

1

0.6

0.5

0.4

0.6

冷水江

39204

34408

29337

26334

新化

35496

29311

25577

24217

涟源

37571

32456

27713

24948

双峰

36754

31571

27306

24255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征收临近水田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2、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邻近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等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3、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

4、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

5、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6、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附件2

 

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水田、水塘

1700

专业菜地按照邻近水田青苗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藕田、藕塘

1700

 

旱土

1100

 

经济林

1500

含砍伐费在内。

林地

1000

园地

1200

果园除外的其他园地。含砍伐或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在内。

苗圃

幼苗期

10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1000株计算,每缺少100株,核减1000/亩。多余不予补助。

成长期

12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0株计算,每缺少60株,核减1200/亩。多余不予补助。

成型(熟)期15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200株计算,每缺少20株,核减1500/亩。多余不予补助。

果园

幼苗或衰老期20004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200-400元,多余不予补助。

挂果期

40008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400-800元,多余不予补助。

盛产期

800012000

该标准含移栽、场地租赁和损耗等一切费用。按每亩60株计算,每减少6株,核减800-1200元,多余不予补助。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娄底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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