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5000571 文号:湘水办〔2015〕11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8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11-16 签署日期:2015-11-02 登记日期:2015-11-16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水利 发文日期:2015-11-1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水利厅文

 

 

湘水办〔2015〕1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工作,深入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9号令)和《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湘政发〔2013〕32号)等法规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

1.日取地表水80000立方米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灌溉取水。

4.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火力发电站取水。

6.在市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

1.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上、80000立方米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上、25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5.在县级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或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以下的。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权限

1.日取地表水30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2.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取水。

3.设计总装机容量10000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区灌溉取水。

4.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漂流项目用水、矿井项目疏干排水。

(四)其它

1.政府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按照下放后审批权限执行;

2.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进行审批。

二、严格取水许可申请

1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取水许可权限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口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取水许可权限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口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初审意见应当在收到取水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查

1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审批新增取水。

2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3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四、严格取水许可验收发证

1.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后及时组织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业主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取水许可证。

2.现场验收应重点核验取水口、排水口、用水工艺、用水计量、用水管理等内容,验收意见应由参与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共同讨论、表决通过。验收意见应对项目取水、退水、用水及应承担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第三方权益补偿等落实情况有明确结论。

3.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设施进行验收,受委托机关应当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将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上报委托机关。委托验收应采用书面方式。

五、严格取水许可档案管理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对照行政审批和档案规范要求,按照“一证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完善的取水许可档案。

2建立完善取水许可台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水许可证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相关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取水许可台账。

3取水许可证应严格采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发证。

六、严格延续取水许可工作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延续取水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现有取水许可证取得以来的取水、用水、排(退)水情况,用水计量和用水管理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

3.审批机关在作出延续取水许可前,应当组织人员,根据延续取水申请书和现场调查等情况,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1)应对取水户用水工艺、节水措施、计量设施和退水水质进行分析评价。

(2)分析评估近5年的建设项目生产产品、规模、技术及工艺的变化以及实际取用水水平,严格按照《湖南省用水定额》等定额标准,科学合理核定许可水量。

(3)必要时,应要求取水户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七、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开展计划用水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下达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2下达的用水计划应明确取水户年度用水总量、最大日取水总量、退水要求及调整原则等内容。

3要严格用水计划的落实,要强化监督管理,对用水计划不落实的取水户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八、规范取水许可证信息内容

(一)规范取水许可证编号

编号应反映出发证机关、年度、编号。

A:发证机关;B:发证年度;C:水源类型;D:编号。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发证机关为“湘水”。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发证机关为分别“长水、株水、潭水、衡水、邵水、岳水、张水、益水、常水、娄水、郴水、永水、怀水、州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发证机关统一为两字,按照以下原则编写:县区名为两字的直接用县名,如“浏阳”;县区名为单字的带上县,如“澧县”。涉及如“岳阳的屈原管理区”多字的可以按照易于区分和不重复的原则用两字进行编写。

2.发证年度为发证自然年份。

3.水源类型:地表水水源类型为A;地下水水源类型为B。

4.编号:编号代表发证机关发证的总序号,跨年度依次编号,每个取水许可证一个编号(在水源类型后按四位数编号:如A0001)。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换发新证,除年份变化外,其他均不变。

(二)规范取水许可证填写

1.取水权人是指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填写单位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便于区分同一个单位下不同的取水户,可用括号在后面说明,如“邵阳市自来水公司(城西水厂)”。

2.法定代表人填写取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取水地点和退水地点填写取水口所在具体地理位置和经纬度。

4.取水方式:

地表水“取水方式”填写蓄水、引水或提水。其中“蓄水”是指以水库、塘坝为水源的;“引水”是指从河道中自流引水的;“提水”是指利用扬水站从河道直接取水的。

地下水“取水方式”填写单井、井群或自流。

5.退水方式:填写暗管排放或明渠排放;并注明是直排入河还是排入市政管网。

6.取水用途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生活用水(自备)、工业用水(自备)、农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火力发电用水、矿井疏干排水、漂流用水、其它用水。

7.退水水质填写主要污染物及达到的排放标准。

8.水源类型填写地表水或者地下水。

 

附件:延续取水申请书编制参考提纲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2日

 

附件

 

延续取水申请书编制参考提纲

 

1 概述

1.1 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地点、生产产品和规模、工程投产年限,项目业主情况等。

1.2 取退水方案情况

包括取水地点、坐标,取退水路线、取退水构筑物及设施、取退水量、取水保证率、退水水质要求等说明及附图。

1.3 取水许可审批及实际情况

包括水资源论证主要结论、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等;简述取退水量的变化、取用水工艺和环节的改变等;节水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第三方影响补偿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2 工程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情况

2.1 区域水资源状况

复核与水资源论证时水资源量与质的变化情况及其对本项目延续取水的影响。

2.2 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变化情况及其可能对区域水资源配置的影响及对本项目延续取水可能产生的影响。

3 用水合理性评估

3.1 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等要求

当前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等的要求及本项目的符合性。

3.2 延续取水规模评估

分析用水工艺及相应标准发展变化对本项目延续取水规模和取水量的可能影响评估。

已开展节水措施落实情况和本项目节水潜力分析。

3.3 用水合理性结论

应明确延续取水许可规模.

4 取水可靠性评估

4.1 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化情况

近5年来上游来水情况及与水资源论证时相应变化情况。

4.2 运行期取水水量可靠性统计

近5年来取水水量的保证程度统计。

4.3 水源水质情况

近5年来取水水源水质情况,是否满足本项目用水要求。

4.4 取水设施可靠性评估

根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的冲淤变化,对取水设施的可靠性、取水水位等进行分析。

4.5 取水可靠性结论

5 取退水影响分析

5.1 本项目取退水所涉水功能区和取用水户情况

5.2 本项目退水情况

近5年来取退水所涉水功能区水质变化情况;本项目退水水量和水质情况。

5.3 取退水的影响

详细说明项目近5年来是否存在本工程取退水对其他取用水的影响;项目取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6 计量设施和水资源监测方案制度实施情况

6.1 取退水计量安装和运行情况

包括取退水计量分级安装和实际运行情况等。

6.2 水资源监测方案落实情况

工程取退水口以及所在河段水量水质的监测方案和制度落实情况。

7 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7.1 用水管理评估

简述项目用水管理部门、用水管理制度等用水管理组织情况,包括人员设置及主要职责分工、制度的落实与考核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改进措施等。

7.2 履行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

包括取水台账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三同时”制度、取水总结报送和用水计划申请、水资源费缴纳、延续取水申请等取用水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改进措施等。

8 结论和建议

9 附件、附图

附件:1.原取水许可证

2.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批文

3.取水许可申请表

附图:1.工程地理位置图

2.取退水方案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或工程调度图

4.取用水工艺图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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