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17/2015000001 文号:湘交计统〔2015〕19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17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9-11 签署日期:2015-09-10 登记日期:2015-09-10 所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5-09-10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5-17004

 

 

 

 

 

 

湘交计统〔2015193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现状,厅制定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51026

 

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省补助投资新建、改(扩)建的站场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分为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货运站。汽车客运站包括等级客运站(含综合客运枢纽)和农村客运招呼站,汽车货运站包括物流中心(含公路货运枢纽)或等级货运站。由社会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站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大方、低碳环保、生态智能的要求,体现综合运输理念,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无缝衔接”。

第四条  农村客运站点应根据班车数量、旅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群众出行习惯,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因地制宜、按需而设,合理确定站点建设类别和等级,宜与农村物流或地方邮政物流建设统筹考虑。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站场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履行全省站场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负责全省站场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管。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辖区内站场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报、权限内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站场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站场建设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应符合并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

第八条  站场建设规划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汇总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纳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凡纳入规划的项目,如调整需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站场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经批准实施的规划、计划资金总量、工程建设进度、当年建设重点等进行编制,实事求是、确保效益。

第十条  站场建设年度计划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申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汇总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站场建设项目需完成初步设计批复、落实配套资金方可列入当年计划。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站场建设项目启动前期工作之前须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项目法人的机构和人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能满足站场建设管理的需要。项目法人应将组建方案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含综合客运枢纽和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须具备乙级及以上的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  省立项的站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市(州)立项的站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凡纳入站场建设规划的农村客运招呼站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改(扩)建项目一般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立项站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呈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市(州)立项站场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参与并确保审查程序到位,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农村客运招呼站的初步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补助的综合客运枢纽、物流中心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十六条  站场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标准进行设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随意变更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站址发生变化或初步设计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站场建设项目,应报请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站场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站场建设项目应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站场建设项目法人应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建设过程中合理组织施工和监理。站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站场建设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辖区内站场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检查,按时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数额等统计报表,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站场建设项目法人应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交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应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站场建设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国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站场的非经营性设施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地方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对站场建设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站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对站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加强行业指导。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站场建设项目应将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站场建设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使用功能的,须事先征得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

 

第八章            奖罚

第二十九条  市(州)交通运输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1、未按要求报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

2、未按要求报送在建项目形象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报表的;

3、初步设计审查程序不到位、批复文件不报备的;

4、全年完成投资额不到当年建设目标任务90%的。

第三十条  站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停止或扣减安排国省补助资金:

1、擅自变更初步设计的;

2、建设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的;

3、配套资金不落实,截留、挤占和挪用国省补助资金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的;

5、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6、未按要求报送工程建设资料及资料严重失真的;

7、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其它情形的。

三十一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站场建设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奖惩,具体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九章   

三十二  本办法涉及的内容,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4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絓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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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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