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00097 文号:湘环发[2014]4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15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12-19 签署日期:2014-11-26 登记日期:2014-12-19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2014-12-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湘环发〔2014〕4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在湘环评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71号)精神,提高环评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加强环保“三同时”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

1、坚持环评审批原则。按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意见,对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产能严重过剩、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对于改扩建建设项目,没有按照“以新带老”原则同步解决原有环境问题的项目,一律不批;新建产污量较大或排放敏感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入相应产业功能定位工业园区的冶金、化工、制革、印染等项目,一律不批。

2、规范高效开展环评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71号)等相关要求,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规范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不得降低评价等级和拆分环评。在保证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最优性、污染防治和环境标准可达性、环境风险可控性、公众参与有效性等得到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3、做好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的工作衔接。省级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不得层层下放。下放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立项部门、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化工项目除外)限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调整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流程等配套措施,充实人员力量,防止出现管理和审批上的脱节和漏洞。涉及需要到省厅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正式受理前应先征求省厅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二、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4、加强环评机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环评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及省环保厅《湖南省环评机构考核办法》(湘环发〔2013〕22号),加强和规范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具体项目的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考核。在受理环评报告书(表)时,要对辖区环评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及时查处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以及持证人员“挂靠”、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等违规问题,并将监管信息和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5、强化环评监管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环评岗位工作职责,加强对区域内环评工作的管理,认真执行相关考核办法。对技术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报及整改,对存在徇私舞弊的技术评估专家要及时通报或从专家库中清除,涉及违法的要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追究。对环评违规现象突出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限批措施。

6、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湘环发〔2013〕19号),不断优化环评工作流程,加强环评编制、技术评估、行政审批及与地方有关部门、环保部门内部各环节的沟通衔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环评各有关事项要向业主或服务对象提供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建部、中国银行监委[2013]2662号)精神,作好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

三、加强环保“三同时”监管

7、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级(含省级)以上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管由属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项目属地环保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项目严格落实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对未按要求建成环保设施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建设项目,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按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时应同步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8、加强“三同时”竣工验收。省环保厅审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保验收权限委托至市州环保局:①符合《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271号)明确的23类项目②已建成运行十年以上的(即2004年11月1日前建成运行)、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和化工类建设项目。省级委托下放的验收权限原则上不得层层下放,对省级审批建设项目做出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须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环保厅备案。严格“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程序、组织和现场检查要求,凡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时,应重点审查污染物排放是否按规范监测达标,是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准确核定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能力等,确保环评要求落实到位。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26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办公室

2014121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4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