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纠正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几种违规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6/2012000001 文号:湘宗发〔2012〕1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44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8-27 签署日期:2012-07-26 登记日期:2012-07-26 所属机构: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07-26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44001

 

 

 

湘宗发〔201215

 

关于切实纠正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

几种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

2012312,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关于近期违反宗教外事管理规定情况的通报》,我省邵阳市新宁县佛协、永州市双牌县佛教有关人员因违反宗教外事管理规定,被暂停一年对外交流活动。最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宗教工作大调研也发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违规行为。为汲取教训,切实纠正这些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人士的政策观念和法规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把宗教外事审批关。国宗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国宗发[1995039号)规定:“涉及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归口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统一管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从新宁县佛协、双牌县有关事例中汲取教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履行宗教外事归口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把好审批关,扎实做好宗教外事管理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要严肃纠正“宗教搭台,经贸唱戏”认识偏差。经济工作以经济效益为主,宗教工作注重的是社会效益。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宗教事务管理相关规定,热衷于“宗教搭台,经贸唱戏”,片面地将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展宗教活动作为发展地区经济的一种手段,导致乱建寺观教堂、“寺庙被承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并开展宗教活动和不根据宗教仪轨无节制地举办宗教活动等违规甚至非法行为出现。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伤害了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造成了人力、财力和资源的浪费,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还人为地扩大了负面影响,严重干扰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政策法规的权威性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对这样的行为,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能,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好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执法,该终止的要迅速终止,该取缔的要及时取缔,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

三、要严禁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其申请和筹建主体为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批准权限为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也早已将其作为一项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许可项目,列入了本级行政许可范畴。近几年来,我省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擅自扩大建造规模,有的不按程序报批,有的偷换露天概念,有的筹建主体与宗教界毫无关联。不仅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资源,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留下了大量牵扯各级党委政府和宗教工作部门精力的遗留问题。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认识,彻底改变塑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与弘扬宗教文化、发展旅游经济划等号的错误观念,以及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片面理解,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要禁于未萌,见于未发,对正在建造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四、要规范佛道教寺观殡葬管理。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殡葬管理存在的隐患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要站在维护宗教界和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规范管理。对已经获准从事殡葬事务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明确的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对象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殡葬范围;殡葬设施建设过程中,严防非法集资;对相关资金的管理,要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对赢余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转移的,严肃查处。对申请拟从事殡葬事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待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制定下发有关指导性文件后,再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五、要严格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程序。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其特点是规模小,在简易的房屋中进行活动,没有宗教教职人员和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权在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盲目乱建滥建,防止某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建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谋取经济利益。目前,一些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化趋势明显。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警觉,对未经审批、非法乱建的寺观教堂以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分管领导乃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已经批准筹备设立为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要加强教育和监管,防止擅自扩建;对随着信徒的增加,确需扩建为寺观教堂的,要严格按照筹备设立寺观教堂规定的程序报我局审批。

对以上要求规定,我局对各市州执行情况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举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

                        O一二年六月六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黄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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