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27002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总工会 文件
湘国资〔2012〕9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监管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湖南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湖南省总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湖南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经省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政廉洁;
(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罢免
第八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可采取多种方式:(一)省国资委提名;(二)公司工会提名;(三)公司职工自荐。
第九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须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并报省国资委同意。
第十条 工会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的第一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可作为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其他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公司,应按照《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其年度考核总体评价为好和较好的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三)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须由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省国资委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之职空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分别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除依法履行公司董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权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有权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被聘任或被解聘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三)列席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公司经理层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监事除依法履行公司监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提取缴纳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投融资、重大生产经营的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按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发表意见;
(四)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质询和考核;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表决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保障,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担任董事、监事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期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因其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其不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或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日常联系工作,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总工会,国务院国资委。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