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67001
湘高局路政〔2012〕11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制度》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因新法规颁布,原省高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湘高局路政〔2010〕213号)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印发 路政 制度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路政处罚时,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选择的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进行规范。行使路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因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坏,需要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11]167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仅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内部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附后)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对某些形式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行为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路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路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路政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路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不配合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八)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集体会审:
(一)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四)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五)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六)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或者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七)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作出从重处罚的;(八)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会审的人员包括执法单位负责人、分管路政工作的负责人、路政科长、法制科长(专干)、一线执法负责人等,如涉及相关业务的,还应有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法律界限较模糊的涉嫌违法行为和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行风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参加。
集体会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重、减轻、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不相当;(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第十六条 办案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裁量权范围的;(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制度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所称“高速公路”包含“高速公路的连接道”。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 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执行基准 |
一 |
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 (1)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1m2以下的,能及时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2)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1-5 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边沟1m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5-10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边沟1-5m,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肩1m2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10-100 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边沟5-10m,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肩1-5 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1 m2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用地100 m2以上,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边沟10-100m,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肩5-10 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1-5 m2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边沟100 m以上,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肩10-100 m2,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5-10 m2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肩100 m2以上,或者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10-100 m2的,可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100 m2以上的,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同时占用、挖掘高速公路路面、路肩、边沟或者高速公路用地的,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未经许可使高速公路改线: (1)使高速公路改线200m以下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使高速公路改线200-500m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使高速公路改线500m以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同意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 (1)尚未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 (1)尚未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同意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未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可处1000元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元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100000元的,可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0元以上的,可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同意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或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长度在1m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长度在1-5m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长度在5-10m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长度在10-100m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长度在100-1000m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长度在1000m以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按照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1)长度在1m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2)长度在1-5m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3)长度在5-10m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长度在10-100m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长度在100-1000m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长度在1000m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同时跨越、穿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的或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修建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跨越、穿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三 |
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m以内、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m范围内或者高速公路两侧5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50-100m、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20-40 m 、高速公路两侧50-10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00-150m,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40-60m、高速公路两侧100-150m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在大中型高速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150-200m、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60-100m、高速公路两侧150m以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渡口安全的作业,或者未经批准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四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行驶20m以内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驶20-50m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驶50-100m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行驶100-500m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驶500-1000m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行驶1000m以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 |
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1)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4.2米以下的;车货总长度在18米以上20米以下的;车货总宽度在2.5米以上3.0米以下的,不予罚款处罚; ②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2米以上,4.5米以下的;车货总长度在20米以上,25米以下的;车货总宽度在3.0米以上,3.5米以下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③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5米以上,4.7米以下的;车货总长度在25米以上,30米以下的;车货总宽度在3.5米以上,3.8米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7米以上4.8米以下的;车货总长度在30米以上,35米以下的;车货总宽度在3.8米以上,4.0米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8米以上,4.9米以下的;车货总长度在35米以上,40米以下的;车货总宽度在4.0米以上,4.5米以下的 ,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⑥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9米以上;车货总长度在40米以上;车货总宽度在4.5米以上,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车货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①超过车货总质量1吨以下,车货总重未超过55吨的,不予罚款处罚; ②超过车货总质量1吨以上5%以下的,可处200元罚款; ③超过车货总质量5-10%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④超过车货总质量10-20%的,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⑤超过车货总质量20-30%的,可处4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⑥超过车货总质量30-40%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⑦超过车货总质量40-50%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⑧超过车货总质量50-60%的,可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⑨超过车货总质量60-70%的,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⑩超过车货总质量70-80%的,可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车货总质量80-90%的,可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车货总质量90-100%的,可处3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车货总质量100%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车辆轴载质量超过规定值的,参照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罚基准执行。 4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或者车辆型号和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按擅自超限行驶高速公路论。 6、一台车辆同时超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几何尺寸的,应当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基准,不得合并处罚。 7、总质量、轴载质量、外廓尺寸超限导致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六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移动、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挪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未造成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1)及时纠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2)拒不纠正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损坏,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损失在500元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损失在500-1000元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损失在1000-5000元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损失在5000-10000元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挪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同时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应当先按上述基准确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分别课处的罚款,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项罚款中最高罚款以上,总和罚款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处罚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七 |
在高速公路上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一项“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的处罚基准执行,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
八 |
将高速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将高速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二次以上将高速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但未影响交通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多次将高速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拒不改正并影响交通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九 |
造成高速公路损坏未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3000元以下未报告的,处500元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3000元以上未报告的,处1000元的罚款。 |
十 |
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管理》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 m2以下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5 m2的,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5-10 m2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0-15 m2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5-20 m2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6、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20 m2以上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 |
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交叉道口宽度在3m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交叉道口宽度在3-6m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交叉道口宽度在6-12m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交叉道口宽度在12-20m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5)交叉道口宽度在20-30m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交叉道口宽度在30m以上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参照“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十二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平方米以下未成型的,经执法人员制止并主动拆除的,不予罚款处罚; (2)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平方米以以下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50平方米以上,可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8)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危及交通安全或侵占、损坏路产路权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参照“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3、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位置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米范围内的,参照“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但最高额度不能超过50000元。 |
十三 |
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二项“未经同意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十四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高速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本基准第十二项“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 |
十五 |
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 (1)少量堆放物品,但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处罚; (2)堆放物品,对高速公路隧道、桥梁、涵洞安全有影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涵洞搭建设施: (1)未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坏,但尚未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已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1)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高速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1)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六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涉路工程设施影响高速公路畅通,但未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1)及时纠正的,不予罚款处罚; (2)未及时纠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纠正的,可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路工程设施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2000元以下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2000元-10000元的,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10000-20000元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损坏在20000元以上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路工程设施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4、涉路工程设施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七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2、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2立方米或者幼树20-100株的,处采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处采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
十八 |
未经许可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损坏和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涵洞一定的损坏,但尚未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和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已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安全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十九 |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经许可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⑴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5 m2以下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⑵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5 m2以上10 m2 以下 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10 m2以上20 m2 以下 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非公路标志的版面在20 m2 以上 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对跨越设施造成损坏或影响安全的,在上述处罚基准提高一个阶次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运输车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1)情节较轻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运输车辆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1)初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1次以上3次以下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3次以上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运输车辆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按照并科原则处理。 |
二十一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未损坏高速公路但造成路面污染1 m2以下的,能及时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2、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 m2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10- 30 m2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30 m2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二 |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1、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