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00117 文号:湘公通〔2011〕14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07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24 签署日期:2011-09-19 登记日期:2011-12-16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2-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07010

 

 

湘公通〔2011〕14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湖南省旅馆业旅客住宿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已经办理或者暂未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客栈、招待所、家庭旅馆、酒店式公寓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住宿旅客本人的真实姓名。

实数,是指实际住宿的旅客人数。

实情,是指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本人登记本人住宿)。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采集、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三条  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落实实名登记。

第四条  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  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六条  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安排入住。

第七条  中国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  需要入住旅馆但没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没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  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填写《旅客住宿登记簿》,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旅客住宿信息。

第十条  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公安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  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旅馆前台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或者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网上逃犯以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200元(含)以上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筹措或者从追逃奖励资金中开支。

第十四条  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省公安厅发布的《湖南省旅馆业住宿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湘公通[2005]6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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